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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
离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 据民政部门统计,2014年我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1992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违法犯罪子女中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的合计为24.1%。上述两组数据显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离婚案件呈递增状态已经成为不容小觑的事实,同时与离婚案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单亲家庭给子女和社会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鉴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社会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成为当前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本文针对离婚案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可操作建议,旨在从法律上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1 离婚案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们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基本法与之相呼应,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受教育、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作出相应规定;此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一些针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上述法律法规与其它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从立法设计上,未成年子女权益未实现优先保 护 从上述法律体系的组成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原则性规定较大,给实践运作带来困难。例如《婚姻法》第36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对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做出的原则性规定,但现实生活中部分离婚夫妻急于求成离婚事实,有的甚至隐瞒育有子女事实逃避子女抚养责任,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解决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第三方不知情;二是虽经诉讼程序离婚,但离婚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未提出争议,法院依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审理原则不予审查。上述两种情形虽使得离婚问题迅速解决,但是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长期利益来看是极为不利的,事后一旦出现争议,须另行诉讼解决,程序繁琐,使未成年子女本该平静的生活卷入诉讼纷争 (三)从操作程序上,未成年子女意见未予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显然,十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意见没有参考价值。实际案件审判中,离婚问题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往往被忽视,显有法官会主动审问子女的意愿,常规的做法是充分考虑离婚双方的意见,根据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来判定抚养权归属,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被充分尊重 (四)从财产分配上,未成年子女财产未确认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子女获得一定抚养保障财产的规定。实践中,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抚养费理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责管理,但囿于部分家庭的经济状况,判决用于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的财产是否物尽其用,不易考量,且这笔抚养费支出的监督问题也处于真空状态 2 离婚案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 “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是联合国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我国也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1992年发布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相比政府部门的做法,虽然《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体现了这一精神,但并未明确确立“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有必要尽快确立这一原则,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并将此原则作为健全完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导性原则,设计可操作性强的实体、诉讼保护条款,使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健康成长 (二)严格离婚程序的适用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行政程序和起诉离婚诉讼程序。宽松法律条件的适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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