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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之善意.pdf
第 3 5 卷 第 5 期 河 南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 .35 No . 5
2016年 9 月 Journal of H 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 dition ) Sep .2016
文章编号:l 〇〇6 -2920(2016)05 -0084 -03 doi :10. 13892/j . cnki. cn41 - 1093/i . 2016.05.017
浅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之“善意”
赵 亦 婕 张 锋 会
摘要:针对登记对抗规则下第三人的“善意”问题,学界出现了 “单纯善意且不问过失”“单纯善意且无过失”
“单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三种理论界定。比较三种理论的得失,“单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比较适合用于界定我
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善意”。
关键词:善意;恶意;过失;重大过失
作者简介:赵 亦婕,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北 京 100083);张锋会,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濮阳
457000)0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及效力做了不同的规定,不动产一般采取登记生效规则(第十四条),动
产一般采取交付生效规则(第二十三条),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准不动产则采取登记对抗规
则。①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本是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则,在登记生效规则下,很少考虑善意第
三人问题。在动产交付生效规则中,一般也很少考虑善意第三人问题。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一般发生在
采用不动产登记对抗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我国《物权法》将登记对抗规则引人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
必然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但是,何谓“善意”?我国现行法对“善意”缺乏界定,学术界也众说纷
纭。不解决“善意”的界定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就会产生很大的分歧,不利于实现立法初
衷,不利于《物权法》发挥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
一、善意与过失的关系
善意,拉丁文bona M e 的意译,与“恶意”(或者“非善意”)相对,其渊源可追溯于罗马法,普遍见
于民法学领域 。 一 般地说,善意是行为人对其实施行为及后果的主观心态,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
效力的事实而为一定的行为。
单纯的善意,即作为主观心态的善意相对容易判断。民法学界对此有两种理论:积极观念说和消
极观念说。前者要求第三人相信其交易行为有法律依据,或出让人权利合法,而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时善意无法与“怀疑”并存;后者则要求第三人不知、无法知或不应知其交易行为无法律依据或出让
人缺乏合法权利。比较而言,消极观念说在当下更易被接受,从而成为通说。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道德伦理学范畴的概念,善意的认定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通常为判断其知或不
知,不知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自然是善意,但是知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却不一定是恶意。[1]这就涉及
善意判断的另一问题,即第三人对自己的“善意”是否存在过失,法律需要不需要对这种过失予以关注
的问题。作为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代表的日本学界提出了众多的理论构造,主要有债权效果说、相对
无效说、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第三人主张(出现)说、制裁失权说、信赖保护说等。[2]通说认为,善意应并
①《物权法》第二十四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第 5 期 赵 亦 婕 ,等 :浅 论 《物 权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之 “善意 85
不单纯指知或不知的心理状态,还应包括对受让人(第三人)知与不知合理性的法律评价,即包括对过
失的要求[3]39。笔者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本身就是对正常物权变动规则的例外规定,我们不能仅因为
第三人主观上的“不知”就必然予以保护,第三人对知与不知的合理性评价必须考虑在内。这样,界定
第三人的“善意”,就必须考虑两个因素:单纯善意,有无过失。
二、 常见的善意界定理论
(一) 单纯善意且不问过失
该理论模式的结构与日本“善意恶意不问+ 背信恶意者排除”的结构方法类似,认为当事人甲乙的
物权变动未登记而该物权又在甲丙之间进行二次交易,为保护第三人利益,丙有权对甲乙的物权变动
提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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