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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视野下企业非法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oc

  破产法视野下企业非法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涉及破产企业的非法关联交易问题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日益增多,而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标准对这种非法关联交易予以认定和处理,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矛盾,以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冲突等一系列困难和障碍。本文首先提出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指出了破产企业非法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危害性,随后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分析了我国破产法视野下的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在处理涉及破产企业关联交易行为时的缺陷和不足,最后对于如何通过破产法的制度完善来加强对于非法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关联交易 破产撤销权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1009-0592(2010)12-106-03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淘汰机制,也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的一条合理途径,然则,破产制度的存在也可能会被某些企业所利用,成为其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会精心策划,利用各种关联交易的手段来实施各种欺诈逃债行为,最终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合法利益。下面这个案例既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代表论文下载。   A公司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经营事故,处于企业债务危机之中,于是其在停止生产经营之后,遣散了所有员工,这时,身为股东之一B公司也转让了其持有的股权,表明与A公司之间不再有关联关系。而事实上,A公司与B公司仍是同属于某一大的集团公司下面的两个子公司。在停止生产经营之后,A公司实际上已处于无人员,无生产的状态,而这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借聘协议,A公司聘请了B公司的相关人员担任A公司的高管和经理,同时A与B每年均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由B公司以较低的租金来承租A公司的设备供其使用,以此来象征性的维持A公司的经营存续,在时机成熟后,A公司即宣布破产,此时A公司的自身资产已经不当减少,该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遭到了暗中的侵害。   本案是关联企业通过掠夺性租赁这种隐蔽和长期的关联交易方式来规避破产债务的一种表现。而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出现给传统破产法制度上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带来了挑战,这是因为,关联交易双方往往具有天然的经济联系和信息交流渠道,使关联企业破产中更容易从事虚假破产和破产欺诈,其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而不易被发现。关联交易双方背后的控制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促成一个或多个成员企业破产来逃避债务,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通道,优先行使权利,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联企业之间利益输送的方式并非表现为赤裸裸的财产转移,而可能是通过独立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来进行,从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得追究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比较艰难。这种关联交易往往采取了契约形式,貌似合法有效,但实际上由于交易双方之间具有特殊的关联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通过这种不公平的交易程序或内容,暗中进行利益输送或资产转移,使得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被暗中基本掏空,从而达到其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并实质上损害了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值得我们去思索和研究。   二、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认定   要对关联企业的破产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就首先要了解在我国何为关联交易行为。   我们先对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一下梳理: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该条第3款又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在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关联交易做出了规范,而我国关于关联交易认定的具体的规章制度则主要见诸于财会和税收方面的部门规章,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条规定,关联企业是与单一企业相对立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并且根据这种关系可能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企业。该准则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原则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而该准则第8条对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也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内容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和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以及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等共十一项。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第4条中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则更为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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