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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及限制竞争行为之法律规制探究论文.doc
特许经营及限制竞争行为之法律规制探究论文
.freelissionRegulation4087/88)称“所谓特许经营,是商标、商号、店名、有益的商业模式、设计、著作权、经营诀窍或者有关专利的工业所有权或者是知识产权的组合,它意味着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为了提供服务而进行开发。”这一表述着重强调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对其知识产权组合的应用推广。在我国,485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突出了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许可权的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方式和服务模式等,通过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维护网络同一性的要求使用相关的无形财产、缴纳一定的费用,并独立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经营模式。这一定义既表明了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对受许人享有的管理控制权,又体现了受许人对其特许人的无形财产拥有合理的使用权,并具有如下含义:
(一)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对特许人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特许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使用许可权,但就特许经营而言,它只能是特许人保留无形财产使用权的非独占许可,第三人能否再被特许需由特许人与受许人商定。一般而言,由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使用其有权特许的无形财产,且要求受许人的业务要受特许人支配和控制,因此,受许人往往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享有独占的特许权,并排除特许人的自己使用。其次,特许经营所特许的权利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尽管这些权利主要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专有权等组成,但也包括特定产品来源、经营理念、服务风格、业务培训等独特资源,且又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各种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由于这种权利已超出法律上的知识产权的概念,且又无法被学理上的知识产权概念所包含,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故此,笔者称之为无形财产。
(二)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经营者,它们之间既无参股、控股关系,又无母子、分支经营的隶属关系。尽管受许人的业务要受特许人的支配和制约,但受许人必须用其自有资金对其经营进行实质性开发和维护,并独立拥有其业务及经营成果,尤其是在财产上作为独立的资产所有人,保持人格的独立,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特许人既不享有受许人资产上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其具体经营业务的决策权及其经营成果的控制权,在法律上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
(三)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以特许经营协议为纽带,并以此维系双方的加盟关系,加盟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受许人只有在取得特许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格,特许人需授予受许人在一定期间、一定区域内独家使用其商号、商标或服务项目等权利,并提供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信息、技术知识和训练。
(四)受许人的特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由于连锁经营模式的特点,其经营业务只享有相对独立性,受许人须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经营模式和经营规则开展经营,尤其在市场计划、经营范围、折扣方案等方面,要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和控制,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特许经营中的主要限制竞争行为
由于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套与该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特殊的无形资产并予推广,因此,就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对其更具有市场独占性。一方面,这种独占性是为了维护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和特许人的声誉,是合法的,无需进行规制;但另一方面,如果特许人滥用垄断地位实施限制贸易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就进入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
(一)指定购买与搭售。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为维持其统一品牌形象或保持其产品质量,往往对加盟店装饰设计、装饰所用材料、商品陈列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等有严格规定,受许人没有选择余地只能接受,这就为特许人指定购买或搭售商品提供了机会。这种搭售或指定购买如果是为了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节约成本和开支,确保消费安全,且属一定配套产品或服务,则不应列入禁止之列。但是,如果特许人利用特许权的授予与否,强制受许人在获得特许权之后接受其所采购的或指定的货物,或者通过搭售加强特许人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则构成了指定购买与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联合定价。联合定价通常表现为几个同类产品的厂商以协议、安排通谋或协同行动方式来共同固定或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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