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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论文.doc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论文
.. 一、物权立法的现状 目前,物权立法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今年7月底到8约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物权法专家就物权法立法方案进行了一次细致的讨论会。11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组织个别专家以及数名德国专家,就物权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研讨。今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做一次讨论。如果一切顺利,将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审议。
就我们这些专门进行物权法研究的学者来看,目前物权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满意。我的看法是..,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实现突破。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概念体系、尤其是财产法律领域里的知识体系很多还是来源于建国初期引进的前苏联法学,前苏联法学的基本特点就是否定市场经济,所以他们依据计划经济的需要对传统民法尤其是物权法这样最为重要的法律,从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彻底的改造。现在我国建立了的经济体制的本质是市场经济,前苏联的那一套财产法律制度法律知识体系对我们不但无益,反而非常有害。但是由于我们没有清理过前苏联法学的财产法律知识体系,所以,目前还要许多学者甚至在立法中发挥很大作用的学者仍然坚持前苏联法学,他们提出的关于物权法的许多制度设计,违背了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要求。比如在所有权这个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设计方面,许多学者提出的立法方案还是前苏联式的“三分法”方案,而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体承认”的方案。 现在的立法机构采取的方案,在这些非常重大的问题上采取了折中主义的立场,结果使得立法的法理很不明确。对于物权法这样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而言,任何法理上的缺陷,都会给未来的改革实践埋下隐患。
前苏联物权法知识系统最大的弊病,就是尽量压制、漠视老百姓的利益和尽量扩张国家的利益,将公共权力神秘化、绝对化,编造公共权力自然而然地与全体劳动人民利益一致性的根据,而否定公共权力不能自然而然地代表公共利益的事实(比如今年媒体报道的湖南嘉禾县政府编造了“公共利益”,而大规模地损害民众公共利益的案子),否定公共权力一般情况下与民众个人利益相对的事实,建立了一套公权至上的物权体系。从表面上看,似乎人民利益地位非常高,但是抽象的人民利益只能由政府来代表,人民基本上没有决定和参与的权利;而具体的人民利益总是受到损害。这一点在前苏联法学中的物权法部分表现最为强烈。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现代法制人人平等的观念,又将本末倒置。其实,民众的个人利益才是水源,而国家利益才是水流。如果水源被榨干,国家利益也就无法保障。但是,就这样简单的事实,在物权法制定中也不容易得到承认。
现在很多人对物权法的立法技术过于陌生,而立法机关制定的物权法方案总是向非专业方向靠拢。改革开放以来,很多法律制度照顾了新“左派”的立场,出现了很多“非法言法语”,和法律技术性错误。这一次物权法立法又出现这种现象。物权法立法之初,就有人提出立法应该贯彻“本土化、民众化、通俗化”原则,他们认为,物权法应该使用一般老百姓都能够理解的语言。这样的立场表面上看有点儿道理,但是却明目张胆地鼓吹着立法知识的排外趋向,而且鼓励立法否定“科学化、系统化、准确化、可操作化”原则。这种观念对于我国立法损害十分严重,因为它从根本上否定的法律和科学性和立法的严肃性。如果立法尤其是物权法这样更为专业的立法一个街道上卖菜的老大娘都懂得的话,那么我们办那么多的大学法学院干什么?我们的大学花费那么大的气力培养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干什么?那么我们还要那么多法官、律师、政府工作人员干什么?最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一个非专业人员甚至是文化水平都不高的人的认知能力来制定物权法这样高度专业性的法律时,将来法律的可操作性肯定是很低的。这样的立法质量让人担忧。
例如,现在还有人提出,我们不应该制定物权法,而应该制定财产法,甚至还有人提出制定产权法。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中原来从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专家型委员也有这样的呼声。在这种观念在非法律界人士看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稍稍学习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财产权中的债权、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其实早已经由其它的法律予以规范了,现在缺乏的,就是物权法。另外,还有人主张不动产物权登记是行政法律制度,不应该放入物权法。这一观点的错误,是不知道不动产登记只不过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比如,设定抵押权,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就必须登记,这种登记和行政管理没有关系。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对物权法提出意见,这对于加深物权法的学习和研究私有意义的,当然我们应该是欢迎的。但是因为我国法学界过去并没有召开对于物权法的学习和研究,所以很多过去学习过法律的人,其实也不知道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知识,所以目前出现的一些意见就不太专业。例如,有人弄不懂地役权与相邻权之间的区别,认为立法既然规定了相邻权,就不应该再规定地役权。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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