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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论文.doc
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 物权法怎样反映和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有立法政策问题,又有立法技术问题,还有法律部门的分工问题,对物权法草案重大问题的分歧突出反映在怎样认识物权法和经济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怎样认识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物权法的任务是什么等问题上,对这些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要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 一、讨论物权法草案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
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这是 1949年建国以后五十经验的总结。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实行国民经济高度计划化,在财政上搞统收统支,在物资上搞统购统销,在报酬上搞统一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规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总结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增强了综合国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公有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尽快解决。但是,不能因此而怀疑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是使我们国家繁荣昌盛的基本国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我们讨论和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难以达成共识。
二、不同的法律部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任务不同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各法律部门特别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属性和不同的调整方法,各有不同的任务。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而发生的关系。物权法上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是法律概念,不直接反映其所有制性质,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独资企业、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合资建立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物权法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物质资料发生的关系,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物质资料发生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权法的任务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物质资料的权利(在物权法上称为物权,包括关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服装、食品等不动产和动产的各种物权,其中主要分为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两类),规定民事主体使用和支配物质资料的规则,为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人们生活需要有服装、食品、住房、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对这些生活资料享有物权,人们的正常生活才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工商企业需要有物质资料才能进行生产和商品交换,物权法确认工商企业享有物权,就为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为了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有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例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买一件物品(汽车、拖拉机等),形成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再如,两个以上的农业集体组织共同出资,合建一项水利工程设施,形成两个以上的集体组织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法上称为共有(不是指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共有物购买或者出卖时买卖双方的关系如何处理?需要物权法区别共同共有还是按分共有,分别作出规定。一幢大楼里的房间归各用房人所有(物权法上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又有走道、楼梯、地下车库、楼前绿地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关系,这些关系如何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是个复杂问题,一般不容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需要由物权法规定。
相邻的土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会发生多种关系,为了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发生的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建筑物的建造或者修缮,铺设电缆、管道等需要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相互之间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些关系在物权法上称相邻关系,需要物权法作规定。
建设用地除了使用地面以外,土地的上空、地下还可以再设立使用权,如果设立,就涉及各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给第三人等复杂关系,这在物权法上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自已土地的利益,如通行、汲水、引水、排水等,需要使用他人土地,通常是有偿的、有较长的期限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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