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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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论文.doc

  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论文 .freelmercialcode)第九章规定的动产担保制度,已渐为普通法国家所接受。3欧洲的学者及立法机关正在研究讨论制定欧洲民法法典,并以物权法为重点之一。4一部根基于比较法。符合发展中国市场经济需要的物权法,将更能使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学的发展接轨,并作出积极的贡献。 必须指出的是,物权法草案的说明基本上系对传统民法从事所谓“条文比较”,多未及于其判例学说及实际运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中国物权法国际研讨会”。将有助于深化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文拟以“自由与限制”为主题,简要说明物权类型和物权变动。前者他关私法自治,后者涉及法律行为,系物权法的结构基本问题。关于所有权的限制等,因涉及私法与公法关系,限于时间和篇幅,非本文所能讨论,先就此说明。 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项规定:“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之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第61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主体者享受一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权利蕴含自由,包括创设自由(尤其是合同自由)和行使自由。将物归属于特定的主体(尤其是私人),乃在使其于财产法领域享有自由,得独立自主形成其生活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具有人格的意义。此种自由实为市场经济机制的核心。然任何权利皆应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物权法具有排他性,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合理调和自由与限制,是每一个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公有制的物权法秩序 关于传统民法与中国物权法草案的比较研究,必须注意一个根本问题。即传统民法(包括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系采私有财产制,中国大陆则采公有制。物权法较诸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具有更强的体制关连。立法例上文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常有不同的规范功能。因此在论述之前,应对物权法草案所要建立的中国物权法秩序有所理解。 (一)公有制的私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定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参照宪法第6条以下)。物权法草案亦重申此旨,于第87条规定:“宪法及法律指定的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宪法及法律指定的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全体居民共同所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物权法草案将公有土地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中国物权法体系。物权法传统上被认为是私法,公有制的私法规范化将对促进发展市场经济作出重大的贡献,应强调者有二: (1)使公有财产权得依物权法享有私法上的自由(如设是用益物权),得获私法的保护(如物权请求权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受到私法的限制(如相邻关系)。有助于使公有财产(尤其土地)经由私法进入市场,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能。 (2)公有权利原则上既应与私有权利同受物权法的规范,自不能认为公有权利当然具有优先于私权的效力。国家与私人订立关于物权关系的合同(如基地使用权),乃基于主体平等原则,在依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当然享有优先保护的地位。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所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由与平等系民法的基本理念,也是市场经济赖以运作的基础。 (二)物权法与特别法 物权法草案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风格,即保留由其他法律规定的条文甚多,例如:第1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标的。”第3条:“除本法和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参阅第4条、第5条)。第8条:“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11条“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之物。”第19条:“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第22条第2项规定:“权属证书的移转占有不能作为不动产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41条:“依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物权,自该动产交付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吾人所以举出上述规定,乃在突显物权法草案规范结构的特色。此类“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文,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在公有制尤有必要。然数量过多,难免产生“原则与例外”、“普通与特别”的交错复杂关系,致影响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与安定性,在立法政策或立法技术上,得否加以适当的简约,似尚有注意的余地。 (三)物权(财产权)的保障 1.物权行使的自由与限制。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尤其是私有财产)的保护,设有特别规定。第5条明定:“物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的发展。为公共利益而对物权的行使设置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项规定蕴含两个重要规范意义: (1)比例原则:对物权的限制须基于防止妨害他人利益、发展公共利益。此等限制须符合所谓“比例原则”。即①对物权行使的限制须有助于达到立法目的(妥当性原则);②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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