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PPT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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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萌芽雏形期:古希腊、罗马时期 (二)停滞与复兴期:西欧中世纪时期 (三)发展期: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时期 二、中国古代讼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讼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二)讼师与律师之比较 第二节 当代几个主要国家的律师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主要来源于西方,特别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几个西方国家中,律师制度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建制,而且律师业本身也非常的发达。这几个国家之间的律师制度都独具特色,彼此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职业的二元结构体制是英国律师制度最富有特色的一部分。 所谓二元结构体制是指法律职业是由巴律师和沙律师这两个差别甚大的两个行业组成。其中,巴律师(Barrister),又被译为“高级律师”、“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等,是指已取得庭律师资格并被准许在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s)执业和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出庭者。巴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 近年来,英国巴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起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业务领域。 二、美国律师制度 尽管在美国立国时期,律师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像英国那样把律师划分为巴律师或者沙律师的做法并没有在美国立足。换言之,“法律等级的思想从来没有在美国扎根”。 经过19世纪的曲折发展,美国律师业在二十世纪经历了稳步发展,而且二十世纪中叶之后出现了跨越式发展。1900年全美国律师总数只有十万人左右,到了1950年,为二十二万左右,到了1995年总数则达到了八十五万左右。 贯穿于整个二十世纪,美国主要通过律师行业规则来对律师进行规制。 三、法国律师制度 法国律师业深受罗马法影响,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 律师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这种律师除了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外,还在最高行政法院执行职务。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除在最高法院外,可以在任何法庭进行代理和辩护。这些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但也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方面的法律服务。 除了律师和代诉师之外,法国法律服务市场上还存在着第三类法律服务提供者,这就是“法律顾问”。 四、德国律师制度 在德国,法律职业一词一般是用于指代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律师行业主要被限制在辩护领域。从历史发展来看,过于强大的政府集权对律师业的发展空间产生巨大的限制,19世纪后期甚至一度取消律师业。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推进,近几十年来,辩护律师在德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五、日本律师制度 一般情况下,日本律师资格的获得程序是需要先通过难度极高的法曹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研修所1年半(1998年之前为2年)的研修(带薪)方可获得法曹资格。正因为这种严格的准入程序,日本的律师数量相对较少。 为了弥补律师服务相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不足,日本法律服务市场上还活跃着另外一些主体,这就是司法术士、专利代理人以及税理士三种准法律家。 第三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清末沈家本领导变法改制时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的。民国时期,我国律师制度经历了短暂的兴盛之后便频遭战乱和时局变动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律师制度发生了较为重大的变革,至文革十年动乱时期,律师制度则被整体废除。改革开放为律师制度带来全新的时代环境,律师制度得以重建并且逐渐走向稳步的制度建设阶段。 一、清末改制 二、民国时期 三、新中国至文革前 四、改革开放时期 (一)律师制度重建阶段 (二)脱钩改制阶段 (三)《律师法》阶段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和使命 第一节 律师的性质 一、律师的职业性与商业性 (一)律师的职业性与商业性 1.律师的职业性 在西方职业研究中,律师等职业存在着与其它行业不同的一些特殊属性,这些特殊属性被学界笼统地用职业性来涵盖。但是职业性本身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属性,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意义丰富的一种指向。 职业性这种特殊属性主要包括三个维度: (1)专业性。 (2)公共性。 (3)自治性。 2、律师的商业性 与律师的职业性相伴而生的是律师行业的商业性,律师的商业性与律师的职业性可以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律师这个职业,既有职业(profession)的因素也有商业(business)的因素。 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指出的那样,律师职业是一种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前者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后者则完全漠视经济上的诉求。换言之,律师职业本身即包含着公共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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