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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犯罪被害原因
第十章 犯罪被害原因
犯罪被害原因
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概述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国家。
二、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一)人口统计学特征
1、性别特征
男性多于女性
2、年龄特征
我国:集中于18—35岁。
西方:12—24岁。
3、婚姻状况
未婚多于已婚
4、受教育程度
中间大,两头小。
集中于:小学、初中、高中
5、职业特征
高到低排列:农民、工人、公司职员、学生、个体户、无业人员、军人和公务员。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服务业
(二)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特征
心理过程:认知、情绪、情感、意志
人格:稳定的、影响人的行为模式的心理特征、
包括:性格、气质、能力
1、“性招引”心理
2、贪利虚荣心理
3、忍辱屈从心理
4、极度恐惧、害怕报复的心理
5、自信、侥幸心理
6、轻浮、放纵心理。
(三)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
职业
休闲娱乐方式:出入娱乐和公共场所的时间与频率与被害风险成正比。
以家庭为活动中心的人被害风险罪小。
第二节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定义
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二)互动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模式
“单向利用”。
犯罪人觉得被害人有可以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无意中实施了令犯罪人感到是属于诱惑的行为。
2、被害人推动模式
被害人催化模式(单向推动)。
促使、引诱、暗示或激惹
被害人存在过错
3、冲突模式
双向推动
4、斯德哥尔摩模式
“人质情结”
(三)被害人与犯罪互动关系的体现
1、被害前的互动。
以二者存在人际交往为前提。
熟人
2、被害中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反应模式:
(1)激烈反抗。
后果:
威慑住犯罪,导致犯罪未遂;
招致更严重的伤害;
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防卫过当)。
(2)顺应。
主的顺应
被动顺应
表面顺应
(三)巧妙应对
3、被害后的互动
四种互动形式:
告发
直接报复
息事宁人
私了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一)防卫过当型
(二)报复型
(三)认同型
(四)堕落型
(五)双重角色型
(六)暴力循环型
第三节 犯罪被害因素
一、概述
自身因素
社会因素
被害条件
二、个人被害因素
1、激发或挑惹因素
(1)激发。
被害人首先攻击一个具有犯罪动机的人。
(2)挑惹:被害人向守法者进行进攻,使其受到刺激而反击。
2、煽动或加害因素
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对另一方事实犯罪行为,是对方合法利益正在遭受损失,导致对方对其事实加害行为。
3、促进因素
被害人所具有导致被害的无知、鲁莽、态度暧昧或疏忽等心理特性。
4、弱点或诱发因素
(1)区域上的弱点
(2)地位上的弱点: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等。
(3)角色上的弱点:
婚姻关系、租赁关系等
5、合作因素
被害人对犯罪持有同意的态度。
例如:卖淫嫖娼 赌博
6、吸引因素
被害人具有导致犯罪的明显目标。
例如:富有
7、机会因素
被害人存在让犯罪人可以利用的因素。
例如:钱财外露。
8、免罚因素
存在是犯罪人逃避惩罚的因素。如:不报案。
三、生活方式暴露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
1、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是由亨德廉等人在美国进行被害人研究过程中于1978年提出的,该理论全称是“个人被害——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生活方式除直接影响个人暴露于危险情境的机会外,亦简洁透过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的相互接触,而影响被害可能性的大小。
2、日常活动理论
源自古典犯罪学派人类具有自由思想的观点。
始于学者Cohen和Felson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美国家庭的研究,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当经济发达,双亲家庭更见普遍时,妇女在家的时间减少,犯罪率便会上升。同时,当科技越来越发展,货品设计越来越轻巧及方便时,犯罪率亦会上升。建基于以上研究,他们提出人类的活动模式与犯罪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在理论中提出三个引致犯罪的要素,分别是有犯罪动机的人、合适的目标及缺乏有能力的监察人,当这三项要素出现时,犯罪的机会便会上升。
1996年,Felson再在他的著作《犯罪与本质》中添加三项元素,分别是对犯罪动机者有约束力的操纵者、负责保护合适目标的监护者及负责看管物业场地的地点管理者,以上六项因素成为了犯罪者的推力及反推力。
四、被害人化理论
被害人化理论是由日本著名学者宫泽浩一提出并推广的。
被害人化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继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
它包括了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三个阶段。
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
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收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
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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