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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诈病
第十四章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 第一节 诈病(伤) 一、概念 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称为诈病(simulation)。 被检者常对自己受伤害的症状和体征故意夸大,称为夸大病情(aggravation)。 二、诈病的特点 1、有明确的目的 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 3、多选择用一般手段不易检查出来的病进行伪装 4、症状混乱而矛盾 5、不正常的病程 多突然发病,药物治疗病情无改善或反而加重,当目的达到或者目的无法达到时,很快痊愈。 6、诈病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 7、体检不配合。检查不合作甚至拒绝检查,对鉴定人或医生的一言一行十分敏感。 三、常见诈病及其法医学鉴定 (一)诈聋 不同方法检查结果不一,同一方法多次检查结果不一。 检查方法 (1)双耳诈聋 1)眼睑反射 2)听觉瞳孔反射试验 3)探究试验 4)噪声干扰测验 5)听觉脑干反应 6)其他电反应测听技术 (2)单耳诈聋的检查 1)眼睑反射 2)听觉瞳孔反射试验 3)探究试验 4)响度优势试验 5)听诊器检测 6)纯音听阈测听 7)同频音掩蔽试验 8)脑干听觉诱发电位 耳部的常规检查时首先进行的。 第二节 造作病(伤) 一、概念 凡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病或造作伤,后者也称自残。 法医学实践中机械性造作伤较多见,由锐器(如剃刀、小刀、匕首、菜刀等)造成的切创为多见,而砍创及刺创则较少见。钝器造作伤亦少见。用枪自残者偶见,国外则常见。用生物学的方法(包括微生物和有毒的动物)造成自身伤害者甚为少见。 二、造作病和造作伤的共同特点 1、造作病和造作伤有明确的目的 (1)为了逃避惩罚或掩盖罪行 (2)骗取荣誉或信任 (3)为了逃避职能或义务 (4)为了诬陷他人或获得赔偿 (5)骗取休假 2、造作病和造作伤都是明显而易查出的病变和体征。对待捡查合作、要求治疗。此点与诈病诈伤不同。 3、造作病和造作伤通常采用不危及生命的方法手段。 (三)造作伤的特点 法医活体检查中,绝大部分造作伤是自己故意造成的自伤。因此,这类造作伤经常表现出某些特殊规律性,尤其是用锐器造成的造作伤 1、造作伤的部位 (l)多选择易被发现和暴露部位:如头部、四肢处。 (2)多在其本人手容易达到的部位; (3)造作伤的部位常与造作伤的目的相一致: (4)无生命危险的部位:一般不会伤及脑、心、肺等重要器官。但是偶然也有自伤者造成了重伤、残废甚至丧失生命。 2、造作伤损伤程度大多轻微 3、造作伤的种类:钝锐器伤多见。 4、造作伤的特征 (l)损伤次数多,损伤形态大小常较一致: (2)密度大、间距小: (3)排列整齐、方向一致: (4)程度轻、浅表均匀: (5)创口随体表弧度而弯曲: (6)有试刀痕:几乎每例造作伤都有试刀痕,表现为表皮划痕或浅表切创,这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5、造作伤处衣物情况 6、造作伤现场多整齐不乱 四、常见造作病 五、造作病的法医学鉴定 1、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1)被检查者有无损伤或疾病?损伤的部位、数量、大小、形态、方向等的特征如何。 (2)该伤或病是用什么方法造成的? (3)该伤或病是自己还是他人造成的? (4)伤后时间(造作病的原因)与被检人或其他证人所述是否相符?有无分歧?有哪些分歧? (二)鉴定的程序 1、案情调查: 2、损伤检查 3、衣服的检查 4、现场勘查 5、事件重建 第十六章 性犯罪 第一节 强奸 rape 一、概念 男子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不能抵抗,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非法性交行为,称为强奸。 对发育不全、未满14周岁的幼女,意识丧失、精神病发作阶段的患者或弱智病人等妇女,不论本人是否同意而实施奸淫、性交者,均以强奸论罪。 性交的生理概念,是指阴茎插入阴道内并射精两个过程。但在法律概念上则不强调上述两个过程,一般认为只要男子阴茎与女子阴道前庭接触,不论是否射精,或处女膜是否破裂,均已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女性性成熟的判断 三、处女膜类型 四、法医学鉴定 1、被害人检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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