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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结构型商品审查及管理规范’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為建立單一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機制,發揮自律規範功能,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授權規定,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以下稱本規範),報經金管會核定,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本次為檢討審查單位審查費用及期限與件數等問題及需求,爰修正本規範。 本次修正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 考量審查單位審查成本,提高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人向該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申請商品審查之審查費。(修正條文第十條) 為避免送審案件集中影響審查品質,修正每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人之初次送件檔數、再次送件與未辦結案件合計之檔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考量審查單位作業需求,增加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就商品初步檢核之期限。另配合審查費修正提高,亦提高經初步檢核後不受理案件之退費金額。(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增加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之商品審查期間,並增訂審查時得視情況通知受託或銷售機構列席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說明。(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提高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人就審查結果提出異議之審查費收費,並增加原受理公會就處理異議結果答覆申請人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間依本規則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中載明之應向投資人不定期揭露事項: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營業者。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遭調降者。 三、其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生依約定之重大事件,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者。 四、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第七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間依本規則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中載明之應向投資人不定期揭露事項: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營業者。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遭調降者。 三、其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生依約定之重大事件,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者。 四、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1年7月1日起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條文之機關名稱。 第十條 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十八條向該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申請商品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審查費之收費基準,每案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審查費由申請人以現金、即期支票、匯款、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十條 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十八條向該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申請商品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審查費之收費基準,每案為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 審查費由申請人以現金、即期支票、匯款、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境外結構型商品涉及法律、財務工程與風險控管等專業領域,考量審查單位於審查過程所費之成本,爰將審查費由新臺幣六萬元提升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第十一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申請案,每一申請人初次送件以一檔為限,再次送件與未辦結案件合計亦以一檔為限。 第十一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申請案,每一申請人初次送件以二檔為限,再次送件與未辦結案件合計亦以二檔為限。 目前國內具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資格之家數眾多,為避免送審案件集中於同一時間而影響審查單位審查案件之品質,爰將各境外結構型商品每一申請人初次送件之限制數量,由二檔修正為一檔。再次送件與未辦結案件合計之限制數量,由二檔修正為一檔。 第十三條 審查單位應於收到申請書次日起四個工作日內,依申請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附件檢核表(詳附件附表一)予以初步檢核,書件不符時,審查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若檢附之書件無誤,則開始進行審查。 前項經初步檢核不受理之案件,視同未提出申請,並退還本規範第十條第二項收取之審查費十二萬元。 第十三條 審查單位應於收到申請書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依申請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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