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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破产财产

第七章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狭义: 破产宣告后,用于破产清算的财产。 [破产财产] (二)广义: 破产案件受理后,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清算的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 我国破产法 “第四章 ”30—40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 重整 受理 和解 程序终结 破产宣告 主要内容 静态: 概念 性质 分类 动态: 运转 二、性质: A理论学说 (一)客体说 (二)主体说 (三)信托财产说 B我国立法 A理论学说(一)客体说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虽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破产人,破产财产只是权利的客体。 A理论学说(二)主体说 破产财产本身是财团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理论基础:财团法人 作用:解释管理人地位 不足:法人的法定性 A理论学说(三)信托财产说 英美法系: 信托说 B我国立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客体说 共性 一般财产 主体说 个性 破产 信托财产说 三、分类 (一)法定财团 (二)实在财团 (三)分配财团 (一)法定财团 当然财团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归属于破产人的,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掌握和管理的破产财产的集合。 包括: 管理人接管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被他人占有的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实在财团 现有财团 破产受理后为管理人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并且记入破产财产目录的财产。 管理人占有的财产,包括 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他人的财产 现有财团与法定财团的关系 现有财团 > 法定财团 包括:他人的财产 取回权 现有财团 < 法定财团 不包括: 债务人所有但是被转移给第三人的财产 破产撤销权 (三)分配财团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经过管理人对财产整理后形成的可供一般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特点: 管理人—— 整理财产 普通债权人——可分配 分配财团的形成与相关权利的处理 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定财团 应然 现有财团 实然 分配财团 结果 现有财团 ≠ 法定财团 分配财团 ≤ 法定财团 第二节 范围和例外 主要内容: 一、范围 (一)时间范围 (二)空间范围 二、例外 一、范围 (一)时间范围 起点:程序开始时 受理开始 宣告开始 终点: 程序开始时 程序终结时 立法体例:【根据终点的不同划分】 1、固定主义:程序开始时 2、膨胀主义:程序开始时+程序终结前 立法体例的区别 1、固定主义: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 2、膨胀主义: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 区别: 新取得的财产是否破产财产? 如:继承的遗产 不同立法体例对债务人、债权人、程序的影响 我国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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