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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4-18:没有尽头的拆迁纠纷(2007年11月15日)
办案手记4-18:没有尽头的拆迁纠纷 发表时间:2007-11-15 0:42:00 阅读次数:777 其实,在史舜琦找我之前,我就曾听到过她的大名。不少当地的老百姓碰到行政官司,总是喜欢先去她那儿问问。这些人来找我时,在我面前偶尔会提起过她,都称她“史大姐”。用的是那种比较敬重的语气。给我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 小店被列入了拆迁范围 史舜琦找到我时,这起拆迁纠纷已经持续了整整8年。8年,这是一个足以让人窒息的数字。 史舜琦,浙江余姚人,1950年7月1日出生,原来是某全民企业职工,并曾担任工会负责人、职代会代表。1993年,任职的企业被兼并,她开始自谋职业,利用自家临街房屋,开了一家商店。房屋座落在余姚市余姚镇杜义弄56号,在余姚市实验小学边上。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是87.94平方米,用途是住宅。由于所在位置较好,小店生意一直不错。她依法纳税、缴纳各种费用。小店的收入,成了一家生活的主要来源。史舜琦的爱人,老邬是一位转业军人,儿子、女儿又先后考上了大学。虽然算不上宽裕,但一家四口日子过得非常安定。 不幸的是,1998年12月,余姚市实验小学扩建操场,史舜琦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在那时,谁碰到拆迁谁倒霉。实验小学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是,一律采用补偿形式,不同意调产安置。补偿价格是,住宅73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0元/平方米。当时,同类地段的商品房价格是1700元/平方米,非住宅是3200元/平方米。史舜琦一核算,一次拆迁 至少要亏损24万元。而且,双方在房屋的面积计算上也发生了分歧。于是,史舜琦不同意实验小学提出的补偿方案。 接下来,余姚市实验小学向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裁决申请。2000年1月4日,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了余房裁字(2000)1号房屋拆迁裁决: 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余房裁字(2000)1号 ——————————————★—————————————— 房屋拆迁裁决书 申请人:余姚市实验小学 法人代表人:袭焕良 委托代理人:余姚市房屋拆迁公司 法人代表人:高水林 被申请人:史舜琦、女、个体工商户、住余姚镇杜义弄56号。 申请人诉称:根据余姚市计划委员会余计基[1998]150号《关于同意余姚市实验小学扩建项目》文件和余姚市规划[98]浙规证021050许可,对余姚镇二院以东、杜义弄以南、实验小学现有用地西北的地段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安置有关事项全权委托余姚市房屋拆迁公司实施。被申请人史舜琦住杜义弄56号,属规划红线拆迁范围。私房建筑面积90.11㎡,根据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余房用许[1999]第003号房屋用途变更许可证明,准予变更非住宅营业用房26.64㎡,仓储用房23.51㎡,住宅用房40.96㎡(以上面积均属建筑面积),常住户口2人。根据《余姚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和余姚市物价局余价房[1999]第58号及余价房批[1999]第5号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的非住宅用房作经济补偿,金额为57292.50元,即25.64㎡×(2200元+34.50元);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偿费共计6281.80元,即25.642×(200元+45元);非住宅仓储用房经济补偿金为32966元,即14.51㎡×(1400元+16元)+9㎡×(1400元--20元):经济补贴和设施补偿费共计1645.50元,即23.51㎡×(50+20元)。对住宅用房的安置选择了自选安置的方式,按(40.96㎡+14㎡)×730元结算。被申请人的住宅用房旧房重置成新价计9052.90元,宅内装饰补偿费2840.8l元,其它补偿共计1918元(其中搬家费300元、水电费150元、电话移机费108元、有线电视补偿费360元、自行车房补贴费1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52118.75元,视作安置。以上安置方案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要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1、本人所处的房屋座落虽属红线拆迁范围,但拆迁之后并非学校用地所需,拆迁后的土地不使用,违反了《土地法》有关规定,如拆迁单位一定要拆我的房屋,应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问题,要求拆迁人将多余的营业用房(医院、学校都有较多的营业用房出租)同我非住宅调产处理。2、营业用房应包括店面后的仓库同价补偿,因新建的营业网店也都较深,但价格一律按营业用房购买的。现拆迁我的非住宅用房时分二档价格(营业用房.仓储用房),显然是不合理的。3、我家住宅是多年前建造的,阳台、过弄、搁楼、楼道在做权证时遗漏,计25㎡,要求确认面积,合理赔偿。4、旧房评估价等级明显不合理,要求调整,其他装饰补偿有遗漏要求重新评估补偿。5、我女儿在上大学,根据文件精神及我们的事实情况,住宅符合可以分户条件,要求明确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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