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X章任何类别食物业的人受该款所订禁制的规限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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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X章任何类别食物业的人受该款所订禁制的规限第132X章任何类别食物业的人受该款所订禁制的规限  14.   切开的水果   15.   凉粉   16.   馒头箩   17.   以售卖机出售的食物   18.   刺身 (1996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19.   寿司 (1996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20.   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 (1996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21.   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肉类 (1999年第1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14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附表3(由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X章 附表4食肆空间的分配   [第33(1)(j)及(k)条]   第I部   B1类食肆   座位间   (平方米)   厨房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   室的总面积(平方米)   65或以下   66-75   76-85   86-95   96-100   101-110   111或以上   不少于6   ”””10   ””””   ””””   ””””   ””””   ”””14   不少于座位间总面积的1/2   不少于33平方米   ”””34”””   ”””35”””   ”””36”””   ”””37”””   不少于座位间总面积的1/3   第II部   B2类食肆   实用地面空间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22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96-185   186或以上   5平方米   实用地面空间的22 1/2%或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20%或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6%或14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5%或1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0%或2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注:实用地面空间指食肆的总楼面面积减去办公室、贮物室、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最多为5平方米),装设水厕设备、尿厕及厕所洗手盆的空间,以及用作升降机、空气调节系统或类似设施的机器所占的空间。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附表5食肆及工厂食堂空间的分配   [第33(1)(ja)、(ka)及(kb)条]   食物配制空间、碗碟洗涤室及厨房面积   与总楼面面积的比例   第I部   B1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   (平方米)   厨房最低面积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的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100或以下   101-150   151-250   251或以上   6   10   10   14   总楼面面积的30%,但不少于9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5%,但不少于27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3%,但不少于36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1%,但不少于54平方米   第II部   B2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22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96-185   186或以上   不少于5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0%或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8%或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4%或12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3%或1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9%或28平方米,以较多者为准   第III部   F类工厂食堂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任何总楼面面积   总楼面面积的15%,但不少于6平方米注:总楼面面积指专用作经营食肆或工厂食堂的有盖面积,包括贮物室、冻房、职员更衣室、办公室、空气调节机房、厕所、升降机大堂、楼梯间及食肆或工厂食堂专用的任何空间,但不包括庭院或露天地方。   (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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