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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X章任何类别食物业的人受该款所订禁制的规限第132X章任何类别食物业的人受该款所订禁制的规限 14.
切开的水果
15.
凉粉
16.
馒头箩
17.
以售卖机出售的食物
18.
刺身 (1996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19.
寿司 (1996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20.
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 (1996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21.
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肉类 (1999年第1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14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附表3(由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X章 附表4食肆空间的分配
[第33(1)(j)及(k)条]
第I部
B1类食肆
座位间
(平方米)
厨房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
室的总面积(平方米)
65或以下
66-75
76-85
86-95
96-100
101-110
111或以上
不少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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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座位间总面积的1/2
不少于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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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不少于座位间总面积的1/3
第II部
B2类食肆
实用地面空间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22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96-185
186或以上
5平方米
实用地面空间的22 1/2%或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20%或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6%或14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5%或19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10%或2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注:实用地面空间指食肆的总楼面面积减去办公室、贮物室、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最多为5平方米),装设水厕设备、尿厕及厕所洗手盆的空间,以及用作升降机、空气调节系统或类似设施的机器所占的空间。 (1970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第132X章 附表5食肆及工厂食堂空间的分配
[第33(1)(ja)、(ka)及(kb)条]
食物配制空间、碗碟洗涤室及厨房面积
与总楼面面积的比例
第I部
B1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
(平方米)
厨房最低面积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的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100或以下
101-150
151-250
251或以上
6
10
10
14
总楼面面积的30%,但不少于9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5%,但不少于27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3%,但不少于36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1%,但不少于54平方米
第II部
B2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22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96-185
186或以上
不少于5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20%或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8%或8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4%或12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13%或17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9%或28平方米,以较多者为准
第III部
F类工厂食堂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任何总楼面面积
总楼面面积的15%,但不少于6平方米注:总楼面面积指专用作经营食肆或工厂食堂的有盖面积,包括贮物室、冻房、职员更衣室、办公室、空气调节机房、厕所、升降机大堂、楼梯间及食肆或工厂食堂专用的任何空间,但不包括庭院或露天地方。
(197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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