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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奶牛一头。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在2003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赵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赵宝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
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1、分析本案,首先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立法差异。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将一方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归入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之列。
2、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合同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
本案原告以300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征是: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背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怀孕揣犊,原告马泰信以为真,以3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
确认买卖关系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得到的财产。由马泰将奶牛交还给赵宝山;由赵宝山退回原告马泰的3000元价款,并赔偿马泰饲养奶牛期间的草料费。
2、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分担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的102000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思考问题]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
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虽然乙于甲退出后3个月也退伙,但其并未分担此债务,因此,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有要求乙承担其必要份额。
3、能够得到支持。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的财产,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合伙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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