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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之争,开心网案赖凝分析
;;;;开心网简介
开心网,是中国著名的社交网络服务网站之一,2008年2月,程炳皓成立“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3月正式创办开心网,域名为 。
kai 早在2000年就被一个美国人注册了,当时开心网无法支付这个美国人的高价,因此另外申请了。 ;千橡树简介;;事件始末;开心网诉千橡树三宗罪;;1、请同学们谈谈,千橡树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终审结果;;
由于涉案双方均为国内互联网行业的重量级企业,故本案也被业内视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其判决结果将在较长时间内对中国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此前,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开心网在本案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这一条最为关键。尽管千橡的仿冒行为已经尽人皆知,但开心网要把道义上的优势转化为法律上的胜势,关键还是在于:2008年10月千橡开心上线时,开心网是否 “知名”?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通过开心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社交网站“开心网”()于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网络用户和业界认可。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成为了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两个“开心”网名相同,商标可否并行? ;第01类化学原料 第02类颜料油漆 第03类日化用品 第04类燃料油脂 第05类医药卫生 第06类五金金属 第07类机械设备 第08类手工器械 第09类科学仪器 第10类医疗器械 第11类家用电器 第12类运输工具 第13类军火烟花 第14类珠宝钟表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文化用品 第17类橡胶制品 第18类皮革皮具 第22类绳网袋篷 第19类建筑材料 第20类 家具 第21类家用器具 第23类纺织纱线 第24类布料床单第25类服装鞋袜 第26类花边拉链 第27类地毯席垫 第28类体育玩具 第29类食品罐头 第30类调味茶糖 第31类水果花木 第32类啤酒饮料 第33 类酒 第34类烟草烟具 第35类广告贸易 第36类金融物管第37类建筑修理 第38类通讯电信 第39类运输旅行 第40类材料加工 第41类教育娱乐 第42类科研服务 第43类餐饮酒店 第44类医疗园艺
第45类社会法律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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