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考试技术总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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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2.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 (1)概念:独立的诉。 ①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239条 ②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法解释》第232条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51条 ④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⑤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的反诉,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52条 4.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 (2)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分别审理。 ①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②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1.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 1. 对当事人: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即不虚构事实。 (2)促进诉讼义务。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迟拖延诉讼。如延长举证期限。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如故意规避管辖规定。 (4)禁反言。如自认不得任意反悔。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反复申请回避。 2.对其他人:诚实和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3.对法官 (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如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2)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如未经开庭就判决。 (七)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条 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2.行使方式 (1)抗诉:生效裁判 (2)检察建议 ①生效裁判 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八)支持起诉原则 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 2.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 国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的证据予以认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处分权主义 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私法上的各项权利,包括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是否终结诉讼,以及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就什么内容与谁进行民事诉讼。 处分权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处分权主义,也被称为当事人主义,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两方面的要求。狭义的处分权主义,并不包含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内容。台湾通常所说的处分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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