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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事案件的管辖2
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本章重点 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立案和审判权限的分工。 一. 管辖 1.管辖的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和审判各类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2.立法意义 主要解决某一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国家专门机关来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 。 2. 刑事管辖的分类: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 (1)立案管辖 概念: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各类刑事案件范围所进行的分工。 立案管辖主要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与情况,决定哪类案件应由哪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哪些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的问题。 所以,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2)审判管辖 是指法院系统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分工。 二.立案管辖的划分 (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刑事案件,原则上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二)“法律另有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受理的案件 主要指两种情况: 1.是法律规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目前这类刑事案件具体指: (1)人民检察院管辖自侦刑事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在军队内部机构发生的刑事案件; (4)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 海关缉私管辖走私案件。 2.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以及最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它们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修改)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直接点出具体有4种,高检规则补充3种,合在一起是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限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见《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自诉案件的概念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而由受害人(自诉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自诉案件,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170条以及最高法《解释》第1条 ) 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注意:这类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为公诉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死亡则为公诉 ); (3)虐待案(刑法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则为公诉 ); (4)侵占案(刑法270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案; (2)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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