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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犯罪论4犯罪形态
( 2)我国大陆学者和实务界观点 观点一:主张共同正犯的既遂标准在部分犯罪中应以个别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是否已达既遂为标准的观点,在部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而其他共犯仍然继续实行并达既遂的情况下,理应部分共犯成立中止犯,而另外部分则成立既遂犯。 观点二:认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在共同强奸犯罪中,由于其他人行为的完成,即使是从犯,也应当承担既遂犯的责任。在简单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情况下,仅有两种情况可以成立中止犯:一是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其他共同犯罪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而且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其二是中止犯罪人不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以积极的作为制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并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结论是:若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即使部分共犯自动放弃,也不能成立中止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基本上也是持赞同态度,认为共同正犯的中止犯与既遂犯不能共存。 3、复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与帮助犯、实行犯都构成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对教唆犯与帮助犯处理: 观点一:以犯罪中止论 观点二:以犯罪未遂论 笔者赞成观点二 (2)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第一,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对教唆犯如何定性? 一是预备说 二是未遂说 三是特殊教唆犯说 笔者赞同预备说 ? 第二,教唆犯或帮助犯在他人已经预备或着手实行犯罪时,中止的 一是: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或帮助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犯罪未遂; 二是:如果实行犯经过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劝说,自动停止犯罪的,也构成犯罪中止 三是:如果教唆犯或帮助犯虽然自动中止犯罪,实行犯也没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因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自动中止,而是由于他们意志之外的障碍,则教唆犯或帮助犯、实行犯都是犯罪未遂; 四是:如果教唆犯或帮助犯虽然自动中止犯罪,但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都是犯罪既遂。 (二)关于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 1、能否成立片面共犯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完全否定它。”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 2、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 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 3、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笔者主张: (1)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2)立法例参考: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 (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 第一种观点 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 第二种观点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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