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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失权程序设立的必要性——以诚信股东的权利救济为切入点

论股东失权程序设立的必要性——以诚信股东的权利救济为切入点  论文关键词:股东 出资瑕疵 失权程序  论文摘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东不出资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股东之间合作破裂、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鉴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对处于该僵局下的诚信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营的好转,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依据现有立法解决该类纠纷的缺陷,并主张应当尽快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确立股东失权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2006年初,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以被告具有煤炭经营资质为条件,与原告的另两名自然人股东李某、张某达成合作意向.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以煤炭运销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方经协商约定:李某出资350万元,张某出资1o0万元,被告盛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以上出资由全体股东于2006年2月28同之前缴足。  2006年4月21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龙腾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工商登记记载李某、张某、被告分别亨有70%、20%7~U10%的股份。后原告发.[见,被告存在如下违约、违法事实:1.公司成立后不久被告即借时任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原告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的便利,将50万元的出资抽逃。2.被告根本不具有协商时所声称的煤炭经营资质,这一事实原告后经当地煤炭局查证得。3.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原告公司任职高管期间利用便利,变相侵r吞公司资产数十万元,现已被依法近究刑事责任。本案如何处理,涉及到《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实务问题,即股东的失权程序。由于我围《公司法》尚没有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很多类似的股权纠纷难以得到妥适的处理。这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东不出资的救济及其缺陷  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身份因登记而取得,股东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当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公司法实务中许多有限公司动辄以股东未出资为由,提起确认该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之诉,或干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做法显然是值得探讨的。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将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资股东要对不出资股东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意味着公司法人被否定,股东之间实际是合伙关系,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末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未抽逃出资的股东同意或协助抽逃的,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己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权的首要利益是扶取股利,而公司营利的基础需要充足的资产,股东不出资直接影响公司的营利,甚至会招来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出资股东如照样拥有股权,照样参与利润的分配,明显违反权利义务一致、收益风险共担的民商法原则,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第三,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不出资除公司资产不足和经营管理困难外,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现行立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从上来讲,主要包括三种情况:l、对其他发起人、股东的违约责任。2、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3、承担其疵出资行为对公司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现有规定.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已出资股东或公司可以采取四种救济方式:1.已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退出公司米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这对于那些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已经付出巨大心并且仍愿继续留在公司的诚信股东来讲明显不公平。2.解散公司。如果公司部分股东拒不履行资义务,造成经营管理上的困难,使公司陷入僵局,己出资股东可能被迫选择解散公司来救济,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其设立公司的初衷,也是其不愿看到的。3.公司起诉要求末出资股东履行瑕疵出资责任。这种救济方式固然使公司资本得到充实,但是,因末出资股东的违信事实可能导致公司的人合性受到影响,使股东间今后的合作很难继续。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法院在判决股东应履行}}{资义务后,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这时已出资股东的权益依然难以救济。4、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这是合同责任中展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股东利益的_一种补救方式。但这仅是股东在合同一卜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不能解决公司因股东不出资而陷入僵局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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