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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收管理(38页)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 定义: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内容: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等。 第一节 税收管理概述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 1.发达国家有严格的税收征管法。 2.有明确的法律稽征时限规定。 3.税收的征管与审计分开。 4.设置了较为完整的税收管理机构。 5.纳税申报法比较健全。 6.税收征管社会化。 7.电子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体制模式 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主要有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分散立法、税源共享、自上而下资金补助的分税制模式。如美国。 第二种是税权适度集中、税种共享的分税制模式。如德国。 第三种是集中税权、分散事权的分税制模式。如日本。 还有一种模式是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分税制模式。如法国。 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水平低,税务机关腐化现象也十分严重。 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税收收入年均增长近20%。进入21世纪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实现计算机化为契机,利用计算机技术能使税政管理更有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如在税收立法、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应用、税务机构的设置、税务人员的培训等方面都有亟待改善的地方。 从税收管理体制上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与法国的分税制模式类似,即采用大权集中、小权分散、中央补助的分税制模式。 税收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征税权和税款的分配使用权都由中央统揽,只是将次要的税源划给地方。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地方只能按国家的法律政策执行,但地方也享有一些机动权力,如制定地方税税率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免税的措施等。 第二节 税款征收管理 一、国外税款征收管理概况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对于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是各税种共同遵循的法律依据,是税收收入的重要保障,也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及国民经济的运行。 各国对税收立法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力求税法的严肃性、完备性、实用性和公正性。 1. 美国的税收立法 在美国,税收立法制度十分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重大的税收减免等税收立法,必须由同级议会通过,成为法律后才能由政府实施。 美国税法及其法规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理、复议、起诉仲裁、免税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税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法律地位平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做出违犯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2. 荷兰的税收征管法 荷兰制定了统一的征管法,内容包括纳税人的义务、纳税程序、税务争议处理、纳税申诉、强制征收和罚则以及在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优先偿还税款的规定等。统一的征管法避免了单行税法逐个订立税收征管规定繁琐,使税法更为清晰、合理。 (二)税款征管机构的设置与分工 税款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是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大多数国家都是以税务局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个税种的课征。 也有一些国家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和税务局的协调工作,则由财政部负责。如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还有少数国家,设置专管商品销售税的专业机构,隶属海关领导。 有许多国家,在税务局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商品及劳务税。 (三)纳税申报制度 发达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按期申报税务事项,且要求纳税人附报与税收有关的报表。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表明了承担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同时,申报表也作为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征收、查账,甚至诉讼的文件依据。 各国申报表及其申报程序不仅按税种制定,有的国家在一个税种中还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税收事项分别制定。 美国涉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多达25种(表5—1)。这些十分详尽的报表项目对于美国税务机关审核、计算有关纳税事项以及在税务部门推行电脑等技术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务机关专业化、规范化的程度。 西欧各国所得税申报制度虽不及美国那样细密,但也是比较健全的。 西欧各国纳税申报规定 1. 德国 每年5月31日前公司企业必须报出上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逾期不报最高可以处以税款10%的罚金。附报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指定应申报的税收项目。 2. 法国 公司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7种报表:所得税申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调整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及折旧摊销提表;可列支的准备金提取表;资本利得表。 3. 意大利 每年11月前纳税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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