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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建立与健全

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建立与健全 作者:王明高胡祥勇 湖南社会科学 2004年04期   一、家庭财产申报制是当代各国的反腐利器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family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该法共503条,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又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泰国为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打击以权谋私,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规定公职人员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和债务,以及申报人应得的与夫妻或其他人共有财产中的部分,都须按规定如实申报。1983年法国颁布了《政治生活资金财务透明度的法律》(即1988年3月11日关于政治生活资金财务透明度的第88-226号、第88-227号法),规定在初任和离任时,总统应向宪法委员会,议员应向议会,部长、省长和地区议长以及3万居民以上的城市市长应向政治家金融委员会递交财产申报单。后来又进一步规定应通过《政府公报》向公众公布其财产状况。   墨西哥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地向监察部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因工作性质而易于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墨西哥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国家审计局为此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它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内在原因是:   1.家庭财产申报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优先   财产申报制显著的防腐反腐功能,为世人所公认,但财产申报制的实行并非一帆风顺。综观各国实践,财产申报制在实行中的阻力首先来自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个人拥有隐私权,这是世界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资本主义国家,财产权被认为是天赋的、天然合理的权利、个人的隐私权是人作为人所自然拥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家庭财产及其变化状况不受干涉,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成为争论的焦点。在现代社会,权利的冲突或曰权利的相互性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可谓较典型的体现了这种冲突。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为此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一切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或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根据知情权,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官员的出生、年龄、经历、财产、家庭、道德修养等各种情况,因为政府官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持者和参与者,他们的个人情况不可避免的对其执行的公共事务产生影响。而政府官员又可以以自己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对抗。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行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也一度成为财产申报制的主要阻力。在反反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权要求予以了解时,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相对抗。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的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注:王利民、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51页。)   无论在哪个国家,财产申报制的实施都会破坏部分领导阶层特别是部分贪污腐化者的利益。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也正是来源于此。最近,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所做的一项调查也说明了这一点:9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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