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拟上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专题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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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拟上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专题报告

关于解决拟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专题报告(股权管理部)引 言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至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至2015年期间,国科控股在先进制造、IT服务及系统集成、新材料、科学出版与传媒等领域内打造4~6家上市持股企业(不含联想控股),初步形成国科控股强有力的骨干企业集群。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国科控股若干控股企业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陆续完成战略投资人引入、股份制改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批、上市方案报批、上市材料申报等一系列首发上市相关工作。随着上市相关工作的不断深入,国科控股股权管理部在督导、协助持股企业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持续对各持股企业已经遇到的或未来可能遇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提炼、梳理和分析。在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和资产营运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充分咨询券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股权管理部将陆续呈报包括解决拟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在内的企业首发上市相关工作若干专题报告。希望这一尝试能够对国科控股有关持股企业顺利实现首发上市起到积极作用。一、同业竞争的法律界定 同业竞争一般指(拟)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行平等竞争,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利用其表决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拟)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或控制力,在同业竞争中损害(拟)上市公司的利益。二、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首发上市审核中同业竞争主体的考察范围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三、同业竞争的判断标准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对同业竞争主体存在与否以及对同业竞争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应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要求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认定,对(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销售区域、销售渠道、市场差别以及(拟)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等的识别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1. (拟)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拟)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 HYPERLINK /1208/2009-08-26/52713.html \t _blank 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2. 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平行子公司。3. 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4. 拟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视持股比例而定,持股5%以上);5. 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人员。同业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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