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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焦点一】 为何认定5人系强奸而非嫖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天一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天一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天一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天一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天一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天一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天一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天一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 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定性?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天一家人“勒索”50万元。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读的学生,有时候自己打工挣钱,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卖淫女。“事出来后,他们私底下可能联系过,但绝对没有提到钱。”田参军说。  多名被告人供述称,在乘车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杨某某发现张某不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挣扎,但被李天一等人强行摁压和殴打。湖北大厦的监控显示,李天一左手紧抓杨某某右手臂,夹拉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出电梯后,杨某某身体后倾不愿前行,被李天一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天一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 5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判决中,几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样的强奸行为,为何判罚不一?  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天一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天一,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焦点四】 李天一究竟是不是未成年人?  案件宣判后,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有网友问,网上有人说李天一年龄造假,请问你们凭什么认定他是未成年人?  本案审判长秦硕说:实际上,在我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与否,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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