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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包价旅游合同相关问题讲解
旅 游 学 刊 第 30 卷 2015 年第 9 期 Tourism Tribune Vol. 30 No. 9 ,2015
论包价旅游合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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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林放 ,阙杭平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1231;2.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浙江 杭州 310007)
[摘 要]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概念,与之相关 用的合同。通过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提供的包价旅
的规定是《旅游法》的亮点与核心。文章论述了包价旅游合 游业务,显然是旅行社最核心的业务。因此,包价
同相关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和误解。文章 旅游合同成了旅游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十分关键
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旅行社对所提供的各项具
的一个概念,围绕这一新概念而产生的一系列新问
体服务具有组织作用。通常的“机+酒”产品就具有这一特
题,或者是实践中存在混乱,或者是《旅游法》本身
征,其合同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其
并未明确的,都需要尽快从理论层面给予明确的答
他主体也可以成为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包价旅游业务
系旅行社专属,该其他主体的行为因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 复,或提出具有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以基本
而构成违法,只是《旅游法》对这一专属性的规定还不够明 概念之含义的界定和辨析为切入点,来回答与包价
确。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 旅游合同相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同的,应向旅行社承担必要费用。承担必要费用之性质系合 这些问题分为3 个层面,首先是包价旅游合同
同义务,而非赔偿责任。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旅行 自身定义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合同构成要件的理论
社已经发生的费用;二是旅行社已经提供之服务相应的利 分析;其次是有关非旅行社企业从事包价旅游业务
润。包价旅游业务中常见的转团现象,实际是一种委托,而 的问题,包括民事法律层面,包价旅游合同是否有
非合同转让。《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团队出境游和入境
效,行政法律层面,作为无资质经营的认定与行政
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签订包
处罚问题;最后是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的问题,
价旅游合同并非团队认定的标准。只有具备团队要素的旅
包括旅游者解除合同承担必要费用的问题,转团之
游者群体,才属于团队。
[关键词]旅游法;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业务;旅游团队; 法律性质的问题,出境团队旅游需领队委派的
转团 问题。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1 包价旅游合同的认定
[文章编号]1002-5006(2015 )09-0100-11
Doi: 10.3969/j.issn. 1002-5006.2015.09.011 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它有3 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程预先安排;第二,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第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包价旅 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对该定义的理解,存在两
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 个问题:第一,为何如此定义,为何是这3 个要件?
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 第二,目前普遍认为旅行社销售的“机+酒”产品,所
队等两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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