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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证券评级业务的“独立、客观、公正”,建设良好的评级
文化,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回避
第二条 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
务:
(一)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
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
(四)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
评级机构股份;
(五)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
证券;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
证券发行人兼职;
(七)公司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八)监管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拓展机构 及其项目经理必须在公司出具“关联回避声明
及承诺函”以确认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第二条关于关联回避的规定后,方能签订证
券评级业务合同或委托书。
第三章 分析师回避
第四条 分析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
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① 各业务拓展机构指公司评级发展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二)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
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
易;
(五)分析师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六)分析师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分析师在收到“评级项目分配书”时,若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向证券评级部负责人提交“个人声明及承诺函”,正式进入
项目组。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评审委员参与项
目级别评定工作:
(一)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
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
人;
(四)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
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交易;
(五)评审委员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六)评审委员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
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评审参会通知书”时,若不存在本制度第
六条规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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