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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证券评级业务的“独立、客观、公正”,建设良好的评级 文化,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回避 第二条 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 务: (一)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 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 (四)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 评级机构股份; (五)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 证券;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 证券发行人兼职; (七)公司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八)监管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拓展机构 及其项目经理必须在公司出具“关联回避声明 及承诺函”以确认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第二条关于关联回避的规定后,方能签订证 券评级业务合同或委托书。 第三章 分析师回避 第四条 分析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 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① 各业务拓展机构指公司评级发展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二)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 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 易; (五)分析师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六)分析师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分析师在收到“评级项目分配书”时,若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向证券评级部负责人提交“个人声明及承诺函”,正式进入 项目组。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评审委员参与项 目级别评定工作: (一)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 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 人; (四)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 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交易; (五)评审委员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六)评审委员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 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评审参会通知书”时,若不存在本制度第 六条规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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