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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社会福利说之提倡论文.doc

  刑事被害人救助社会福利说之提倡论文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救助;国家法律责任说;社会福利说 内容提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通过法定救济程序,给予相应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主要存在国家法律责任说和社会福利说的争议。社会福利说契合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质,既顺应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潮流,又适应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应该成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基本思想。 前言:刑事被害人救助域外立法现状 自20世纪60年代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以来,世界各国迅速掀起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热潮。新西兰1963年首先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英国(1964年)、美国(1965年)、加拿大(1967年)、澳大利亚(1968年)、德国(1976年)、日本(1980年)、韩国(1987年)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立法。我国香港地区(1973年)和台湾地区(1998年)也制定了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和救助方面的立法。 不仅如此.freels of Violent Crimes),提出了对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基本原则和和国际合作等方案。第一部分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当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无法从其他渠道得到充分的赔偿时,政府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即使在侵害者不能被起诉或者受到惩罚的情况下。1985年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UN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als of Justice for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s and 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anitarian Laent funding),因为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应尽义务,当然应该由国家财政承担;而社会福利说主张国家的人道主义救助,除了政府资金之外,一般都会广泛吸收社会基金共同进行救助,补偿资金来源于公共基金(public funding)。 国家法律责任说和社会福利说的差异对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走向影响重大。正像我国学者正确指出的那样,立足于国家法律责任说,往往制定“补偿型”的法律。以社会福利说为理论根据,往往制定“救助型”的法律。“补偿”意味着国家对被害人没有尽到保护责任,需要代替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主要限定于经济补偿。“救助”意味着不论国家是否尽到了保护责任,都应当从社会互助的精神出发对被害人提供救助。救助制度不是由国家代替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补偿,而是为了建立安全和谐社会的需要;救助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救济,还包括非经济性的帮助{14}。这种影响是我国制定救助刑事被害人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社会福利说之提倡 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立法与实践中到底采纳何种观点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一方面要借鉴吸收国外的相关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国家法律责任说尽管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具体理由如下: 1.在理论上,国家法律责任说混淆了国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责任和对公民进行救助的责任。国家确实有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义务,国家把刑罚权力从个人手中收回并组成强大的国家力量,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公民,以免公民陷入没有保障的私人复仇境地。但是,犯罪是一种客观现实,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消除的现象,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并不等于国家必须代替加害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因为犯罪毕竟是犯罪人实施的,而不是由国家来实施的。国家法律责任说实际上混淆了国家保护公民的责任和对公民进行救助两种责任之间的界限,即使在主张国家有限法律责任说的观点下,也只不过实质上强调了国家代替加害人添补对被害人的损害,依然没有能够正确地认清国家救助被害人的实质。同样道理,国家间接责任依然是补偿责任,依然需要证明是国家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才能适用补偿责任。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区分赔偿和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用赔偿,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叫补偿。如果是国家权力非法行使造成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而刑事被害人的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国家的违法行为也不属于国家的合法的行为,所以赔偿和补偿都不适用。而且历史实践证明,由国家来统一行使刑罚权,尽管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却是现实情境下对保护公民而言最好的选择。假设让公民自行保护自己是否会更好呢?如果放任公民配备武装保护自己是否会更好呢?这种建议看上去很好,但情况并非如此。有学者就明确指出拥有武器自卫实际上只能增加社会公众的更大风险,只会产生虚假的安全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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