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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论文.doc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论文 一、设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说明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freelination-in-chief)。在主要诘问过程中,由传召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让证人以问答形式说出所要作证的内容。而提问的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引导性问题(LeadingQuestion)。所谓引导性问题,是指发问的问题内已包含有发问者想要获得的答案。例如,你当日看见行凶者是穿红色衣服的吗?正确的发问是:你当日看见行凶者穿什么颜色的衣服呢?第二步:当传召证人的一方对其证人的主要诘问结束后,对方有权对该证人进行盘问(Cross-Examination)。在盘问阶段,对方可以用引导性问题向证人质问任何有关的问题。盘问的主要目的包括:(1)指出不同意对方证人证言之处;(2)打击该证人证言的可信性;(3)使该证人讲出对盘问方有利的证言。第三步:当对方对证人盘问完毕后,传召证人的一方可对该证人进行复诘(Re-examination)。复诘的范围只可涉及在主要诘问和盘问过程中提及的事实。目的是澄清主要诘问和盘间中证人证言的疑点和补救己方证人在盘问阶段被对方辩护人对其证言可信性所造成的损害。 如经法官批准,对遗漏的重要事实,要求证人再次作证时,须重复进行主要诘问,盘问和复诘的程序。 控辩双方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2)禁止在诘问、复诘阶段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对对方向证人提问的方式有异议,或认为对方所提出的问题或其证人所作的陈述,不具有可采性,则有异议的一方可向法庭提出反对。 法官在质证程序中,虽不具有质证的主体资格,但由于其特殊的居间地位,仍然掌握着质证的指挥权。他有权引导双方在适当的时机对问题进行质证,尽力协调双方围绕与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展开质证,避免对枝节问题进行无谓地纠缠,并视法庭调查的进展和需要,把握质证的深度和广度。 法官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控辩双方对对方发问方式或问题的相关性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法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于违反质证程序的责令改正;同时,法官有义务保障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质证的形式平等,不因双方在诉讼中角色的不同而使质证的权利有分别,以实现质证程序的公平性,对等性。 法庭应当对询问证人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理的控制,以做到:(1)使询问能有效地帮助确定事实真相;(2)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时间;(3)保证证人不受折磨或不正当的非难;(4)限制交叉询问的范围。 证人必须回答控辩双方向他提问的所有问题,否则可被视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在下列情况下,证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1)依法证人行使证言特免权:如拒绝回答涉及国家秘密,自我归罪等问题;(2)当法官裁定向证人提问的问题的形式不当或与案件无关。 2.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质证程序的论证 在刑事案件中,通常起诉一方自始至终负有举证责任,以推翻无罪推定的假设。他要以证据使法院相信被告人有罪,他并不需要逐项地反驳被告人及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而一旦被告一方提出案发时不在现场等反驳指控的重要理由时,则举证责任就有可能落在了被告人的身上。因此,在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中,参与诉讼的双方皆有可能为自己的主张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的质证辩证也就不可避免了。 证人之所以被传召上庭作证,通常是因为他能为传召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利的证言。但由于证人证言是一种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特点的证据,加之证人与案件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都会影响到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诉讼各方的认同。因此,通过质证来确定证言的真实程度和是否予以采信,则变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质证程序也因此倍受关注。 从质证程序的设计来看,证人证言须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地询问和辩驳后,才可能被法庭采纳为审判的证据。因而能使控辩双方充分询问的交叉询问规则是质证的根本,它会使控辩双方皆享有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这不仅是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现代抗辩式诉讼存在的程序基础,是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的重要特征。 分析各国的质证程序,大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当事人交叉询问为主的方式;另一种是以法官职权询问为主的方式。前者是由当事人掌握询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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