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要求及格式总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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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要求及格式总结

法律意见要求及格式 目录 一、基本要求 2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3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 二、新股发行 3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 三、配股、增发、(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 四、破产重整、恢复上市 4 1、破产重整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2、恢复上市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 3、复核申请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 五、重大资产重组 6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6 六、收购 6 1、收购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6 2、豁免要约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6 3、股份回购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 七、债券 7 1、公司债券 7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7 2、企业债券 7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7 3、金融债券 8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8 4、证券公司债券 8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8 5、次级债券 8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8 八、设立\变更 8 1、期货公司设立 8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8 2、基金公司设立/变更 9 《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9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9 变更的中介意见 10 《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3、证券公司 10 《关于同意东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10 《关于同意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10 九、股东大会见证 1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1 十、国有股权管理 1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1 十一、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1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11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 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12 十三、保险资金 13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3 十四、授信业务 14 《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14 十五、企业资产损失处理 14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14 十六、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 14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4 十七、海外上市 14 《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14 十八、特殊规定 1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15 《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 15 《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15 《关于律师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的通知》 16 一、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关于重要决策。重要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中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具体细化标准,切实提高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依法决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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