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与承揽责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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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承揽责任

壹、壹 、前 言前 言 壹壹 、、前 言前 言 隨著社會型態改變與經濟發展的演進 ,專業技術的提升,促使專業分工愈趨精細,事業經營 體制不斷轉型 ,委外施工業務隨之興起(如圖一所示)。致使承攬人與原事業單位間的關係日趨複 雜,其承攬契約內容的訂定 ,對安全衛生工作影響,關係雙方權益甚鉅。承攬作業需求主要原因 如下 : 1. 事業單位人員不足 。(多屬於事業之非核心工作或臨時性需求等之勞力性工作) 2. 事業單位之專業技術能力不足 。(多屬於工程規劃、機器安裝或維修等技術性工作) 承攬依其工程性質可分為全部單獨交付承攬 、分別承攬及共同承攬等三種。其承攬關係之協 調與合作良好與否 ,影響工程進行與工作安全至巨,在整體管理上相當重要。 貳、貳 、承攬之意義與區分承攬之意義與區分 貳貳 、、承攬之意義與區分承攬之意義與區分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中並無承攬之定義 ,僅民法490條有其規定 ,即:「承攬乃當 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完成工作之一方 為承攬人 ,給付報酬之一方為定作人(原事業單位)。通常承攬可區分為工程承攬與勞務承攬兩種 ; 工程承攬為典型之承攬型態 ,承攬者必須完成工作物,定作人始支付報酬行為,若未完成工作 物,即不支付報酬 ;但勞務承攬是服勞務以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應即支付報酬行為,其勞務地 點及勞務過程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為非典型之承攬制度,雖然勞務承攬亦為承攬契約之一 種。但此種勞務的提供與 「勞雇關係」體制下之 「計件工資」很類似 ,當一件爭議事件情發生 後,提供勞務者認為是「勞雇關係 」,但受領勞務者則認為是「承攬關係 」而導致糾紛 ,必須特 別留意 。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同法第二條第 三款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基本上承攬具有下列特性 : 1. 承攬者具有獨立經營之 自主權 ,自負虧盈責任 ,如以總價計算報酬者 。 2. 未具指揮監督者 ,屬於承攬行為;若有指揮監督行為者,具有勞雇關係 ,如營造業之點工制度之 人力派遣 ,雖訂有承攬契約,因具有監督指揮行為,非屬承攬關係 。 3. 計件報酬制度雖係完成工作給付報酬行為,因工作者如未具獨立自主之權利 ,亦未負虧盈責任 者,則不屬承攬行為(多屬基層勞動者)。 因此 ,勞務承攬作業與計件工資之勞工,其性質頗為類似 ,通常須針對個案作業情況及 先 約定條件內容 認定 。 對於承攬或勞雇關係之認定 ,可參考依下列原則 : 1. 報酬給付方式--以發票或收據領取報酬者 ,具有承攬關係 ;以工資方式領取者 ,具有勞雇關 係。 2. 訂有書面契約 -- 先訂定之書面契約者為承攬關係(包括勞務承攬)。 3. 未訂書面契約 -- 先雙方約定工程總價金者 ,具承攬關係 ;僅約定單價之報酬者 ,具有計件工 資之勞雇關係 。 4. 雙方具有公司 、行號者視為承攬關係 。 5. 勞工保險之要保人具有雇主身份 。 6. 具有公司行號開立總價額金之估價單者 ,具有承攬關係 ;以個人開立單價之估價單者 ,具勞雇關 係。 7. 指定人員(具有該項技能)工作者 ,為勞雇關係;若未指定人員工作者 ,為承攬關係。 8. 往昔雙方已具有承攬關係者 ,仍當認為具有承攬關係 ;若雙方往昔具有勞雇關係者 ,當仍認為具 有勞雇關係 。 參、參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 參參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 一、承攬人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責任 (一)承攬者負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亦即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防止職業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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