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讼时效(天津师范大学,陈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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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讼时效(天津师范大学,陈玮)

第四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 ;(二)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 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二)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提示】第2项因特别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长期诉讼时效 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民法通则》第137条——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1、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存在;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 (二)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诉讼时效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三、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 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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