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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品流转额的征税
第四章 营 业 税 非商品流转额的征税 我国流转税的布局 内容简介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节 营业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 一、营业税的概念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沿革 1、营业税的产生和发展。 2、现行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互不交叉、相互配合。 3、我国的营业税收入情况及收入变化趋势 二、营业税的特点 我国营业税的特点 1、普遍征收,普遍调节; 2、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税基; 3、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4、税率水平较低,税率幅差小; 5、计算、缴纳简便。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三)鼓励平等竞争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应税劳务 二、转让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地 五、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应纳营业税的劳务。 远洋运输企业的程租、期租和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中的湿租和干租;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收入就,征收营业税; 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中的旅游业征税; 对于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业务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和出租电影拷贝等行为。 2003年1月1日以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得利润分配,共担经营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变化的资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 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2003年1月1日以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得利润分配,共担经营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物产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地 (一)以上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均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二)所谓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指: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保险业特殊,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包括: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在中国境内载运货物或旅客出境; 3、在中国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五、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2、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二)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服务业这个税目里面的很多行为都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要明确掌握这种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1、饮食行业: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经常还会应顾客的要求,附带提供香烟等货物,这种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饮食业”这个税目来一并征收营业税。 但是独立核算、对外销售自制食品的窗口或者柜台,是一种兼营行为,需要各自分别核算外卖柜台的销售额和饭店餐饮业的营业额,然后各自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 婚纱摄影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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