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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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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解读课件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十一章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解读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即“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通过。 1994年4月和1997年1月、2009年11月三次修订。 共 7条28款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实践,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第一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和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3、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一、三个统一 “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 二、四种权利 “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 200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 报告中,胡锦涛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知情权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案例: 为了对一项新闻事件进行深人采访,《解放日报》记者马骋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对其进行采访,但被拒之门外。该局宣传处项处长在门卫拨通的电话中告诉马骋,他事先未经过批准不符合采访条件。要采访必须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马骋写一个书面申请传真给他们。 当天马骋回报社便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给了该局,并 与项处长通过电话确认她已经收到。电话中项处长告诉马骋,他的书面申请已转该局有关业务处室。而上海市规划局之后并没有答复,说马骋的采访提纲上没有加盖报社公章,并说报社并没有委托马骋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骋又以挂号信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上海市规划局在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公函,于是他们与马骋所在单位联系,要求转告马骋他们不接受采访。马骋认为记者采访不需要提供公函,再次遭到拒绝后,他以公民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 年5月18日,马骋起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 理。马骋在他的行政诉讼状中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府部门对与经济、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 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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