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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抵销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销权 ● 详细描述: 1.概念: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 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 ,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链接】《合同法》中的抵销权: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 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 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行使主体(新增):债权人主动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 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 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行使时间:必 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生效时间(新增):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 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 ,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 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5.抵销的债务性质(新增):——无论是否到期、无论种类品质 债权 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 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 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同。 6.可否抵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 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 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 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 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总结】已知将要破产或已破产 申请,不能在受理后或受理前1年内恶意取得对其的债权,也不能在受理前 1年内恶意对其负债。 ④(新增)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 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债 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B.债务 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 总结】不得抵销股东的出资和赔偿。 (2)(新增)别除权人可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 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 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 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3)(新增)破产申请受理 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 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 ,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 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 人手中以6折的价格买人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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