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化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11年2月) 2011-02-1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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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化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11年2月) 2011-02-11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1年2月)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 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 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 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者;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提名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五条 选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公司选举董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第六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的权力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 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 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勤勉义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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