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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结合承德市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情况,分析了国家级公益林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有计划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公共管护费用比例、对补偿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问题;对策;河北承德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9-0166-01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呼吁越来越高,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物种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发展生态公益林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1-2]。承德市位于河北省北部,与北京、天津、内蒙古等地交接,对北京等城市而言具有生态屏障作用,而且是潘家口和密云水库的主要水源地,其生态区位和地理位置非常重要 为了促进承德市生态公益林的快速发展,2001年在该市实施了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对改善公益林生态环境和保护当地物种多样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文章结合承德市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情况,总结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1 承德市国家公益林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加上承德市地理位置的优势,该市承担了部分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生态公益林以及京津周边风沙治理等项目,使全市森林面积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全市林地面积224.1万hm2,林木蓄积8 000万m3,森林覆盖率高达56.7%,被称为“华北之肺”。2001年承德市被列为国家级公益林资金补助试点,将69.7万hm2森林划为公益林,并在后期增加为92.3万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41.8%。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 目前,承德市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3种,目前对权属为个人和集体的国家级公益林予以每年225元/hm2的补偿,对于权属国有的公益林予以每年75元/hm2的补偿,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实际费用,特别是国有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限制公益林经营而导致经营者收入减少的补偿,但是该补偿资金显著低于商品林的经营价值,远远不能弥补因公益林限伐所造成的经济收入。公益林每年发挥的生态效益与补偿基金之间差距显著,制约了公益林的发展 2.2 公共管护费用比例小 目前,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规定,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为每年3.75元/hm2,且由省级管理。承德市现有护林员4.3万人,其中专业从事公益林管护人员为1万人;公益林专业管理队伍273支共3 658人;且每年用于公益林防火和林业病虫害防治的资金高达1.2亿元。公益林公共管护费用一直由市县财政局承担,而承德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仅能刚刚满足公益林公共管护费用,无法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提高护林员的积极性 2.3 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管理矛盾突出 目前,承德市内有70多处国有林场,大部分国有林场属于自收自支和差补性质的事业单位,经营总面积达63.92万hm2,其中公益林面积42.1万hm2,占国有林场面积的65.86%,且多为优质林。目前,我国对国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2015年补偿标准涨至每年90元/hm2),与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差距大,使国有公益林工作者心理存在一定的落差;加上公益林禁止开发、采伐,使林场收入大幅度减少,且劳动力和抚育成本日益增加,这些都导致国有林场公益林工作者人员出现生活贫困等情况 2.4 生态公益林补偿利用机制不完善 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补偿主要用于林场、自然保护区、苗圃等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支出,对用于补助的事项没有问题,但是存在管护费用不足等问题。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初始目的是用于补偿其经济损失,但是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只能用于公益林的管护和营林,得到的补偿资金又用到了公益林管护中,使个人公益林所有者没有得到实质上的经济补偿,使公益林所有者产生了不满情绪。同时,由于集体公益林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在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方面存在分配不合理等现象,经常出现纠纷,矛盾突出 3 对策 3.1 有计划地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综合考虑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公益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控等管护实际需要,建议不分权属,将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无论国有和集体统一并逐年提高。每年提高75~150元/hm2,以达到525~600元/hm2为宜[3] 3.2 提高公共管护费用比例 明确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对林权所有者产权损失经济补偿和公共管护费用的比例,将公共管护费用比例调整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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