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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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浅谈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本文论述的对象是税法上的核心问题——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笔者首先比较了“税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内涵——既从理论角度、逻辑角度进行比较,也从具体制度的角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笔者确定了两种学说的差异所在,即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并从具体制度中发现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优越性。最后,笔者通过对公法之债的属性的分析,确定了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实质,支持税收债务关系一元说。   一、综述:税收法律关系性质问题的理论意义与研究现状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甚至可以说是税法理论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因为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认识,决定着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进而决定着税收法律制度构建和实施。因此,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长期以来是国外税法学界争论的重要课题。   也正因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如此重要,对该问题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国外税法理论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围绕“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理论。目前,越来越多的税法学家认为税收债法是税法的核心,主张采纳“税收债务关系说”。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法理论研究非常落后,很少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大部分税法著述,即使有提及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非常的简略。在有限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以往税法学界,由于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的观点是权力关系说,不采纳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受传统国家学说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影响,税收一般被认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但是在税收实践中,税收债务关系说却早就被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部分采纳且施行。因为,我国的纳税义务是以满足法律构成要素为成立条件,而非以行政行为的做出为前提。所以,仅就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标准而言,是符合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   也正因为如此,造成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差异――理论上是税收权力关系说,而实践中又符合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导致了许多税收实践无法用现有的理论来解释,而现有的理论也无法对税收实践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1]   本文试图对两种学说进行一番分析比较,并结合具体制度分析两种学说各自的利弊得失,就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表达一些个人观点。   二、简介:税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   要对“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进行分析、比较,就必须先理解两种学说各得的观点。因此,笔者先简要介绍一下两种学说的核心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资料和语言的限制,笔者无法征引一手材料,只能根据国内学者既成的研究成果,作一简要介绍。   (一)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简介   “税收权力关系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迈耶首先提出的。该学说从传统行政法学的观念出发,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国家为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经济上的收支权力。派生于国家主权的税权,使得国家当然地拥有了课税权和税的使用权。国家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优于人民,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位置,对于行政命令只有服从的义务。   依照奥托?迈耶的观点,税收的课征,原则上可以通过所谓“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而进行。也就是说,“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查定处分”和刑事判决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在刑法中,当出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并不立即出现刑罚权的行使,而是通过刑事判决处以刑罚。同样在税法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   其主要理由是:在行政法上,一般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本着单方之权力关系所做成。所谓行政处分,系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件所做出的发生公法上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在税法领域,国家机关向其国民或居民课征税收所做出的征税决定,属于以单方面的意思形成法律关系,而不是以双方的共同意思形成法律关系,与私法上的债务关系有所不同;而且国家机关所下达的征税决定,除因国民或居民表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外,应受合法性推定(先定力),相对人不能否认其效力;纵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也不停止其执行,此与私法上的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对等的意思力,两造之争必以民事判决确定后,才能据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相当差异。   奥托?迈耶的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如警察权同样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进而认为税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性质上没有差异。所以税法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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