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理解与适用(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下)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本文结合实务,提出浅薄的理解,借此抛砖引玉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 审查制度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王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主任科员;姜青,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43-02
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
尽管新刑诉法在第93条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过于原则,不太具体,本文从审查主体、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标准等多方面试图对此细化,以便更好理解和适用该制度
(一)审查主体
新刑诉法已经明确审查主体为检察院,但没有明确检察院哪个部门进行审查。笔者从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综合考量,认为监所检察部门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部门。其理由有三:一是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羁押后至审判阶段的全程监督和审查,可以详细了解他们在羁押状态下的情况如认罪态度、服刑情况等。这较检察院其他部门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后羁押的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侦监科批准逮捕进行监督和检查,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部分学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部门应该是侦监部门,因为侦监部门对侦查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进行审查批准,已经对逮捕的合法性作出了判断,比较了解情况,应该继续对逮捕后羁押进行审查,继续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但笔者认为,这会陷入“自我批准逮捕,自我审查羁押必要性”方式,有失公正,不利于保护被羁押人的权利。三是监所部门不是办案部门,没有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的办案任务,可以做到中立,不偏不倚,具有中立立场
鉴于监所检察部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应该加强监所部门的力量,在人员配置上、工作职能、考核标准等应该全面考虑,充分调动监所部门审查的积极性,而非硬性下达命令,让他们审查,而没有相应的配套跟上,这样会在他们原有工作基础上加重其工作负担,从而使羁押必要性制度审查流于形式
(二)审查启动方式
根据新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制度审查方式有两种:依申请方式启动审查和依职权启动审查。依申请启动审查方式是依据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里的作出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审查的含义。审查内容也往往是根据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依职权启动审查方式除了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还有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该条也体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审查对象
依据审查启动的方式不同,审查对象也不同。如果依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对象就是申请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依职权进行审查,审查对象可以限定在能够改变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中重点审查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或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重点审查案件类型如交通肇事、盗窃、其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刑事案件、具有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重点审查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审查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是什么,成为该制度的核心要点。前文中提及,我国是逮捕羁押一体化的国家,羁押并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存在,而是逮捕后当然结果。审查是否继续羁押,就是审查是否具有继续逮捕的必要,从而做出决定,是继续羁押还是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那么我们应该参照逮捕的要件及从羁押后的表现情况,结合案件情况、犯罪行为及后果、犯罪嫌疑人主体因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因素,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因素等多方面考量,从而判断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笔者认为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基本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基本事实,犯的是何罪,是轻微案件(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还是重刑案件(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团伙作案还是单独作案,犯罪结果怎样,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怎样等等,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个概貌
2.主体因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有否从轻、减轻情节;是否患病,能否自己生活自理,能否继续羁押;是否孕妇或哺乳自己的婴儿;是否身体残疾,有生理缺陷而需要特殊照顾等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