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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_礼_的宪法学定性
掇崇篇t
传统与现代 :论 “礼 ”的宪法学定性 ‘
张千帆 ’‘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
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 ,它复兴并取代它们 ,把人 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 中,并不可察觉地使 习惯 的力量
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mores) 和习惯⋯⋯
卢梭 : 《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 12 章
一 、引 言
八十多年前 ,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
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 “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在今夭看来 ,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
步的。但他们的评论 同时显示 ,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完全全违
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
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 从 三“年之丧”到 “三纲五常”— 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C1〕李大钊则在要
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的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 由。C2)
本文写作的 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我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
背道而驰。恰恰相反 ,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儒家的 “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 ,但实际上能
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 “宪法”(Constitution)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
成统治传统中国社会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具体而言 ,我的论点分为两部分 。在第一部分 ,我尝试论证
“礼”的宪法学定性是合适与可取的。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我认为 “礼”并不是 自然法 ,但它是高于一般
法律与社会习俗的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基本价值核心。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
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 ,它允许不断修正 以适合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 。在第二部分 ,我针对几
项预料 中的挑战为以上对 “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 。在简要 回应五 四时期对儒学的批评之后 ,我主要集 中于
讨论以下三种反对意见: ( 1) “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 (2) “礼”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 ,而
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 3) 儒家的礼治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 ,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 。
至少 自从五四运动开始 ,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 自由和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 的挑
战。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 ,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 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
念相吻合 。这篇论文的 目的是:论证 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 “礼”不仅能够和宪政相一致 ,而且正是宪政 的一
一种形式 。通过建立儒学和宪政之间的联系,我希望在东西方的哲学对话 中引入一个重要而至今仍被忽略
的层面 。且 由于一部宪法总是可通过不断修正而获得进化 ,我们有理 由相信 ,一直作为 中国社会凝聚力的
儒学体系能够更新 自身,并继续为今天的社会及其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笔者感谢魏晓阳在翻译本文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注意中译文的脚注编码可能和英文原文略有不同
,‘政府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E- mail:gfzhang@nju.edu. n
C1) 陈独秀 : “宪政与孔教”,《新青年》, 1916 年 11 月 1 日。
2〔〕 李大钊: “孔子与宪法,,,新《青年》, 1917 年 1 月30 日。
·1 1 9 .
鱼撞迭建迁业 2001年春季卷
二、“丰[ ”的宪法学定性
如其词义所示,〔“〕“礼”代表着人们无论在 日常生活还是特殊场合下所遵循的程序。“礼”的条文是具
体与庞杂的,其范围也几乎是包罗万象的— 从婚姻到丧礼、地方活动到举 国祭奠、从儿女家教到培养社
会精英的 “三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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