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地热资本治理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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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地热资本治理暂行办法

洪泽县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加强对地热资源的勘探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等能源矿产,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坚持以探为主、探采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制度。坚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地热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地热开发规划; (二)负责编制全县地下热水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规划;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单位的实际需要,每年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下达开采指标及年度用水计划 ; (三)负责勘查、开发地下热水资源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对开发单位协助办理《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地下热水井的水质、水温、开采量、水位等监测,分析研究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本县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做出综合性分析报告。 县水利、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制度。 (一)洪泽县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由洪泽县洪泽湖地热资源开发中心具体负责,集中管理,集中供水,每年核定并下达各用水企、事业单位年度用水指标,并上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开采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三)开采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开采、供水报表和本年度开采、供水计划上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到省水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地下热水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地下热水井使用权。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勘探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无证勘查地热资源的,责令停止勘查; (二)无证开采地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买卖、出租地热资源采矿权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相当于地热资源损失价值10%到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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