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七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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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a) 以中文字“此日期前最佳”及英文字“best before”说明,并在旁列出如加以适当贮存,可合理地预期在该日及该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质的日期;及   (b) 说明为保存食物的特质至上述日期而须遵照的贮存方法。(3) “此日期前食用”(use by) 日期须以下述方式说明─   (a) 以中文字“此日期前食用”及英文字“use by”说明,并在旁列出如加以适当贮存,食物被推荐在该日或该日之前食用;及   (b) 说明为保存食物的品质属性至上述日期而须遵照的贮存方法。(4) “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须以阿拉伯数字或中英文表示,并且除第(7)节另有规定外,须以日、月及年表达,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a) 如可合理地预期食物能保存其特质不超逾3个月,该日期可以日及月表达;   (b) 如可合理地预期食物能保存其特质超逾3个月但不超逾18个月,而日期以中文字“底”一字紧随其后并以“end” 英文字加于日期前,该日期可以月及年表达;或   (c) 如可合理地预期食物能保存其特质超逾18个月,而日期以中文字“底”一字紧随其后并以“end” 英文字加于日期前,该日期可以月及年表达,或可以年份表达。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5) “此日期前食用”(use by) 日期须以阿拉伯数字或中英文表示,并且除第(7)节另有规定外,须以日及月表达,或以日、月及年表达。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6) “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或“此日期前食用”(use by) 日期,可在食物标签上与紧接该日期前面出现的字样分开列出,但在该等字样之后须提述该日期在何处出现。   (7) 如“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或“此日期前食用”(use by) 日期是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则该日期须分别─   (a) 以英文字母“DD”、“dd”、“D”或“d”并以中文字“日”标明日子;   (b) 以英文字母“MM”、“mm”、“M”或“m”并以中文字“月”标明月份;及   (c) 以英文字母“YY”、“yy”、“Y”或“y”并以中文字“年”标明年份,而日、月、年可按任何次序标明。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   5. 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   (1) 凡任何预先包装食物的贮存需使用特别方法,该食物须加上陈述该等方法的可阅标记或标签。   (2) 凡任何预先包装食物的适当使用需遵从特别指示,该食物须加上说明该等指示的可阅标记或标签。   (3) 任何根据本段列于食物的标记或标签的陈述或指示,均须尽量符合本附表的其他规定。   6. 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 除第(2)或(3)节另有规定外,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可阅的标记或标签,列明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名或商业名称及其注册或主要办事处的全址或详情。   (2) 预先包装食物如属以下情况,则第(1)节并不适用─   (a) 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列有─   (i) 食物原产国家的说明;   (ii) 香港的经销商或牌子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   (iii) 香港的经销商或牌子拥有人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及(b) 香港的经销商或牌子拥有人已以书面将食物原产国家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址通知主管当局。(3) 预先包装食物如属以下情况,则第(1)节并不适用─   (a) (i) 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列有原产国家说明,并有代码标记以识别该国的制造商或包装商;及   (ii) 制造商或包装商或香港的经销商或牌子拥有人已以书面将该代码标记以及其所关乎的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详情通知主管当局;或(b) 制造或包装该食物的工厂或其他地方为原产国家的政府所拥有、经营或管理,而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亦说明其为该政府的产品。   7. 数量、重量或体积   (1) 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标记或标签,清楚列明内含物质的数量或食物的净重量或净体积。   (2)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净重量及净体积均须按照《度量衡条例》(第68章)或《十进制条例》(第214章)附表1所列的国际单位制表示。   8. 适当语文   (1) 除第4(2)、(3)、(4)、(5)及(7)段及第(3)节另有规定外,为施行本附表,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须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如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中英文兼用,则食物的名称及配料表须以中英文列出,但除此之外,只须使用中文或英文即已符合本附表的规定。   (3) 除主管当局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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