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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变迁、特征和作用.pdf

2012 年第6 期(总第 76 期) 低J\~ffj费.支(双月哥们 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 变迁、特征和作用 .刘燕明 内容提要: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征收历时 9 年,但其历史作用和对中国税制建设的影响 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通过遗产税变迁、遗产税特征和遗产税作用三个部分,论述初创时 期遗产税制度设计安排及其后期的改革和调整,并结合特定历史背景分析了遗产税的时代特 征和社会经济作用。由于国民政府时期的遗产税是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进行的, 遗产确定复杂,造成征收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因而所产生的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但 不可否认的是遗产税实施促进了现代税制的形成,为以后研究遗产税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遗产税;变迁;特征;作用 申图分类号: F81 1.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1280(2012)06-0059-06 自民国初年以来,随着西方财税思想的传播,遗产税的理论相继被学者介绍到中国,先在学术 界引起研讨,后影响到政府决策。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认为遗产税具有国家恃为财源,人民不 以为苦①的特性,因而被视为良税,列为战时新财源。虽然遗产税征收仅9 年,但税制的变迁及 其利弊得失,却是值得总结和研究的。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实践过程,不仅对现代税制的形成产 生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当今中国遗产税研究也有一定的启迪。 一、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变迁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发生转移时所课征的一种税制。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开征 此税较早,而中国倡办于民国初年,但终因时局多变,政治不统一,而被搁置十年有余。 1927 年4 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更新税制,体现孙中山节制资本的精神,构建直接税体系,将遗产税 作为直接税体系中的新税列入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却遭到以美国顾问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 会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中国并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从而导致屡议屡辍。抗日战争爆发后, 中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国民政府因此失去大部分税源,财政受到严重的打击。在这种背 景下,国民政府制定了抗战建国并重的方针,采取了让有钱者出钱,支援抗战的战时财政政策, 举办遗产税又一次被政府提上议事日程,此时社会支持开征的热情超过了反对者的声音。国民政府 终于在 1940 年7 月 1 日明令在全国实施遗产税,从此酝酿长达20 年之久的遗产税登上了历史舞台。 遗产税的变迁可以从抗战时期算起,大体分为国民政府前期和国民政府后期两个阶段: (一)国民政府前期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发布与修订( 1940-1946 ) 1938 年 7 月,在武汉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上被提请议决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 程序,及时开征遗产税。 9 月经立法院修正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 24 条,由民国政府于 10 月 6 日明令公布。随后财政部依据条例又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 39 条,经立法审议通过, 作者简介z 刘燕明,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研究员。 ①《直接税处印发遗产税宣传纲要及计算公式的训令}} 0940 年7 月 14 日) ,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e第四辑) , 南京z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191 页。 刘燕明 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交迁、特征和作用 于 1939 年 12 月 30 日由国民政府公布。 1940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发布训令,决定自当年7 月 1 日 起《遗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施行。 1. 遗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及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以遗产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2) 征税范围: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凡人于死亡时,在中华民国领域内遗有遗产者和中 华民国人民在本领域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遗产,其总遗产达到5000 元者,均应征收遗产税。遗 产为被继承人之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而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主要包括:债权:物权,如质权、典权、留置权、地上权、永徊权、地役权等:无形财产权,商誉、 商标权、商号权、特许权等。 (3) 减免范围:分三种情况,一是减税范围,已纳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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