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房屋租約公證
102.06.08公證法大面授講綱 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之種類 自書遺囑(民法§1190) 參考網站:.tw/index.asp?struID=3navID=18contentID=111 代筆遺囑(民法§1194) 參考網站:.tw/index.asp?struID=3navID=18contentID=112 公證遺囑(民法§1191) 密封遺囑(密封事實)(民法§1192) 參考網站:.tw/index.asp?struID=3navID=18contentID=113 Q1:自書、代筆遺囑可否辦理公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20則) Q2:以打字方式作成之代筆遺囑,可否辦理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0則) Q3:影印的遺囑得否辦理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36則) Q4:辦理密封遺囑公證時,公證人是否應審查該信封內之文書為遺囑?(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33則) Q5:如果請求人提出數份之封緘信封,表明信封內為其遺囑,辦理密封遺囑公證,應如何收取公證費用?(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3則) Q6:公證人辦理密封遺囑事實公證時,應否留存遺囑內容?(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35則) §1186)年滿16歲 Q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否辦理遺囑公證? Q2:外國人得否辦理遺囑公證?(涉民法§60) (二)遺囑見證人資格(民法§1198、公證法§79) 注意:不得代理為之。立遺囑人、見證人均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公證法施行細則§69、70) Q1:由他人代寫之密封遺囑辦理公證時,該遺囑之繕寫人得否兼任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之見證人?(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53則) Q2:密封遺囑之繕寫人有無身分限制?(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三)第32則) Q3:擔任遺囑之見證人,可否由繼承順序在後的法定繼承人擔任之?(100年第2次公證實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4則) Q4:請求認證之代筆遺囑內記明:「…在甲、乙二君見證下,委由丙君代筆書立遺囑…」,請問該代筆遺囑是否因有違民法§1194代筆遺囑三見證人之規定而致該遺囑無效, 公證人應否拒絕辦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 1、確認財產權之所屬並計算特留分 2、計算公證費用 Q:得否僅就部份財產交待死後財產權歸屬? (二)提交文件包括 1、證明立遺囑人之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2、證明立遺囑人財產權利之文件(例如:房屋、土地所有權權狀、存摺、存單、股票等) 3、證明立遺囑人財產權利價值之文件(房屋稅單、土地登記謄本) 4、如表明已於結婚分居營業時贈與特種財產之客觀證據 5、如表明繼承人中有喪失繼承權事由之客觀證據 注意:4、5客觀證據為何,由公證人視具體個案裁量(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一)第20則、(六)第25則、(七)第20則)1、依據公證法§109規定,以立遺囑當時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價值計算公證費。 2、如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公證者,公證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公證法§117)。 3、如係病榻前辦理,應加收公證費用新台幣2000元(公證法§123)。不問辦理公證或認證,均係加收2000元,認證並無減半收取之問題(公證費用備考9,公證法第120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不含第123條)。 (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之特留分(民法§1223) Q:公證人應否審查特留分?(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15則、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27則) Q:遺囑人得否以遺囑指定遺產的分管方式?(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三)第11則) (二)若欲剝奪繼承權,請於遺囑內容記載喪失繼承權事由(民法§1145) (三)如欲將特留份以外之財產遺贈第三人,應將受遺贈人之基本資料填寫清楚 (四)保險金給付之部份,原則依據保險契約記載或依法律規定決定受益人,而非立遺囑人於遺囑上所得指定 1、自願性人壽保險 2、社會強制保險部份 (1)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不得指定(勞工保險法第62條、65條) (2)公務人員撫慰金:公務人員保險法第7條、18條 A.預立遺囑,從其遺囑。 B.如無遺囑,配偶與子女(或父母或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得共同領取一次撫慰金。配偶領取半數,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共同領取另半數。 C.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身心障礙或父母)得不支領一次撫慰金,改領月撫慰金。 (3)退伍軍人撫慰金: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A.不得預立遺囑指定。 B.一次性的撫慰金依民法第1138條順位定之。 C.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但僅限於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 始得領取。 注意:公證人應確認遺囑交待之財產,確實為立遺囑人所得(五)宜於一份遺囑交待全部之財產歸屬(以利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