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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小册子课件
1.恋爱期间的赠与需要返还吗?
答: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1、彩礼;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另外.法律规定,按照民间习俗收受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双方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该支持。如果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产性质,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赠与财产,婚前互赠小礼物,即使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
2.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哪些算借贷?
答:一方出于感情或其他目的,可能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这种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往往认定为赠与关系,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时,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向另一方出具如“借条”“欠条”等凭证,另一方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除应提交上述“借条”“欠条”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否则将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
3.解除同居关系 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答: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提醒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为了惩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切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院在分割此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时,不能完全与处理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而要进行特殊处理。
4.同居有子,现不想在一起了,是不是要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未婚同居关系子女要给抚养费吗?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6.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答: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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