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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课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重要条款解读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二)空头支票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 (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 (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 (二)空头支票 司法解释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7.5万元(10÷2*1.5)。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在中国的实际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解读:甲与乙结婚无房, (1)婚后甲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甲方名下,则该房产为甲方的一方财产; (2)后由于该套房产较小,甲方父母出资70%,乙方父母出资30%又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只登记在乙方名下,则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该套房产,比例为7:3。 (2)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女方权利保护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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