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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产品的分类及其供给.pdf
2016年第12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2 1 期 N o . 12 2016 Jinan Journal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S u m N o . 215 司法产品的分类及其供给 申 伟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 肃 兰 州 730000) [摘要]转型时代中国司法生产并向外部社会输出的司法产品包括常规性司法产品与敷应性司法产 品(或称“应景性司法产品”)两类。常规性司法产品部分是由司法供给的 部分则是由非司法性质的其他机, 构供给的。敷应性司法产品固然是司法机构供给的,但严格地讲却不能视为司法产品。 [关键词]司法产品;常规性司法产品;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方式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 - 5072(2016)12 - 0101 -08 审判权的每一次运行过程,都是一个以个案裁判为媒介的司法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 引 言 、主 题 与 问 题 司法始终在生产并向外部社会输出各种“产物”。从表现形态看 ,司法生产并向外部社会输出的这些 “产物”,既可能是有形的亦即具有某种物质化载体,也可能是无形的亦即没有物质化载体。本文将前一类司 法“产物”统称为“司法的产品性供给”(简称“司法产品”)将后一类司法“产物”统称为“司法的符号性供 , 给”(简称“司法符号” 。对两类司法“产物”而言,其生产者与输出方都是司法系统,其接受者都是外部社 会。转型时代中国司法产品的类型及其供给过程和方式问题正是本文关注的主题。 需强调的是 本文中的“司法”与“外部社会”都是在系统论语境中来谈论的。也就是说, 在实践中, ,虽然 生产 、输出司法产品的必定是具体的司法机关中具体的司法官员(尤其是法官)但孤立地观察各个司法机关 及司法官员生产、输出各项具体的司法产品对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来讲却意义有限,难免只见树木。因此只有 将这些具体的司法产品视为整个司法系统对外部社会的供给,才能更好地观察司法与外部社会的关系。同 样,虽然实践中接受一项司法产品的常常是特定而具体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比如作为原、被告一方而接受一 项司法判决的情形即是,但如果仅仅从特定而具体的个体 、组织或机构的角度来理解外部社会与司法的关 系,我们至多也只能看到这些特定而具体的个体、组织或机构接受了怎样的司法产品,以及因此受到了怎样 的影响,而无法看到这些个体、组织或机构植根于其中的外部社会整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就我国目前来看,无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如何多样,也不管人们是否使用“司法供给”、“司法产品” 这一类语汇,但可以发现的是,人们已很自然地将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协议、司法裁定或司法决定这些司法 “产物”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归于司法,看做是司法工作的成果。对于司法/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虽然学者们可 能在司法产品的具体类型、司法产品的生产、输出过程等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但一个明显可见的现象是, 很多学者鲜明地将司法判决这一最典型的司法“产物”视为司法系统生产、输出的“公共产品”,②甚至出现了 [收稿日期]2016 -03 -21 [作者筒介]申伟(19S 0—),男,湖北咸丰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司法的社会建设功能研究》(批准号:12C F X 009)。 ① 申伟:《我国审判权运行特征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② 顾培东先生早在2 世纪90年代初的《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即明确提出重视“法律公共产品”问 题,此后又明确倡导“突出法律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顾培东:《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资源分享问题》,《中国法学》2008年第 3期) • 102 • 申 伟 : 司法产品的分类及其供给 2016年 12月 讨论司法公共产品生产、输出过程的专著。① 遗憾的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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