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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例选编 (案例1)
法律纠纷案例选编
[案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情介绍
A 施工企业与B 开发公司于2010 年3 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接B 开发公司出资建设的甲房建项目,合同价款3 亿元,合同约定
的开工日期为2010 年5 月1 日,竣工日期为2012 年10 月1 日。施
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2 年1 月,工程
施工进展到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全面进入机电安装与装修施工阶段时,
A 施工企业停工。此间,应业主要求且在业主支付了少量工程款的情
况下,A 施工企业予以复工,复工期间因业主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继续扩大拖欠款数额,A 施工企业于2012 年4 月再次停工,
B 开发公司为一家私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在资金
运作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的情形下,造成工程停工,最后导致企业
破产。B 开发公司破产时债务累累,其中包括巨额的银行贷款、施工
企业欠款及物资供应商货款等。
由于B 开发公司破产时项目尚未完工,所以A 施工企业未与其做
最终结算。为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A 施工企业指定专人常驻现场。
2012 年10 月,C 开发公司与B 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拟买下大楼,与A
施工企业商谈继续施工事宜。在确认对方合法身份后,A 施工企业提
出与其确认已完工程量,由于C 开发公司并不了解前期现场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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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遂委托原业主B 开发公司的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最终确认
结算金额X 亿元,尚欠工程款X 万元,并取得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
三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因C 公司最终未买下该大楼,A 施工企业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A 施工企业 B 开发公司
承建甲房建项
目,因开发商
欠款而停工 协商由C 买下该
楼但最终未实现
在C 与B 协商买楼
时提出结算,由C
委托B 进行结算
C 开发公司
二、审理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依据A 施工企业出具的结算资料,认为该资料
齐全、有效,确认该结算书具有法律效力,判决B 开发公司向A 施工
企业支付工程欠款X 万元以及利息和诉讼费。
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B 开发公司并未按照裁决内容向A 施工企
业支付相应款项,A 施工企业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本案
执行焦点在于甲房建项目的拍卖成交价款上。甲房建项目于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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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拍卖程序,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4 亿元,而其债务已高达7 亿元,
因本案债权人众多,法院执行过程放缓。在该案执行过程中,A 施工
企业多次致函法院,一方面要求尽快发放工程款,另一方面特别强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考虑到施工企业关联的农民工、材料商等众
多受害方,最终判决按照X 万元工程款的X%一次性支付,成为所有
债权人中第一个得到偿付的单位,拖欠工程款案件得到解决。
三、案例评析
A 施工企业是否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 “批复”),其中第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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