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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定性分析.pdf

第35卷 第2期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35 No.2 2016年3 月 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Education (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Mar. 2016 文章编号:1006 2920(2016)02 0069 04 doi:10.13892/j.cnki.cn41 1093/i.2016.02.015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定性分析 司保平 摘要:关于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定性,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权转移说,该说又包含自动转 移说和委托转移说;另一为教育管理保护说。 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认识做出不同的裁判,但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学校对于在校学生的责任属性,在此基础之上对比分析两种学说的法律渊源,可以发现,学 校不仅应承担教育学生的职能,而且应兼顾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关键词:校园侵权;监护责任;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作者简介: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昌461000)。 当前,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 如何认识与处理这一类侵权案件,如何确定学校在此类 案件中的责任,在理论上尚无统一的定论 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学生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 任,是造成司法不统一的根源性问题 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和司 法解释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性,因此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性质仍然 存在着争议 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分为以下情况:学校对学生所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认为法定 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到校时,意味着家长与 学校就产生了一种委托关系,即学校承担委托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定监护人仍是其父 [1] 母,监护责任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由于各个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 致,在一定程度上就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 因此,把握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担的责任性质,以及侵权 责任构成,对于解决校园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案例展示 于某珍与于某龙是同班同学,二人在抄老师留下的家庭作业时,于某龙猛地推了于某珍一下,将其 推倒在地,造成于某珍左臂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865元 于某珍出院后,在未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 见的情况下,将于某龙及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范围进行了清晰 的规定,监护关系的成立是依法定构成的,不能随意设立或变更,由此监护职责在未成年学生入校时并 不当然转移给学校 如果监护人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就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 托协议 本案中显然无证据证明监护人与学校达成了委托监护的约定,学校也就不应该对到校学习的 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本案中,学校不能承担监护责任,于某龙的监护人依法应当作为本案的赔偿 主体 但于某珍在抄写老师留的家庭作业时被被告于某龙推倒摔伤,造成骨折,且老师没有等学生抄 完家庭作业就离开教室,事故的发生与其擅自离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 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成为本案责任主体 因此,法院判决于某龙 和学校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赔偿金额的50% 70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 二、学说分析 针对本案所讨论的问题,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在侵权案件中承担 责任性质的前提,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 目前的学术界有两种学说:一 种是监护权转移说,即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管理保护说,即认为学校 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法律关系 (一)监护权转移说 该种学说认为,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有直接管理控制职责 此时学生已脱离了父母等法定监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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