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的管理办法Word文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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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的管理办法Word文档

温泉县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严格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表格。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学籍 1.未按规定录取(或分配)的学生; 2.学籍在其他学校的学生; 3.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4.属违规招生范围的学生; 5.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确认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一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 示范性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高中,普通高中可以转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提供学生基本信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表》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个工作日内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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