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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 则第1条 省 略 词1.1 省略词的含义(a)在本细则中,“条约”一词指专利合作条约。?(b)在本细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或者“条”。(译者注:在本译文中均加“条约”二字)第2条 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也应解释为是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2.2 “代理人” 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1指定的代理人,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2.2之二 “共同代表”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2被指定为或者被认为共同代表的申请人。?2.3 “签字” 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目的,该词即指盖章。2.4 “优先权的期限”(a)凡涉及优先权要求使用“优先权的期限”一词时,这个期限应当被解释为自所要求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这个期限中。?(b)优先权的期限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0.5的规定。第二部分 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 请 求 书(格式)3.1 请求书的格式请求书应填写在印就的表格上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出来。3.2 表格的提供 印就的表格应由受理局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如果受理局希望的话,也可由国际局提供。3.3 清 单(a)请求书应包括一份清单,注明:(i) 国际申请文件的总页数和国际申请每一部分的页数:请求书、说明书(分别注明说明书中序列表部分的页数)、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ii) 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申请附有委托书(即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文件)、总委托书的副本、优先权文件、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关于缴费的文件或(清单中写明的)任何其他文件;(iii) 当摘要公布时,申请人建议连同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中的那幅图的号码;在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建议一幅以上的图。?(b)清单应由申请人填写。如果申请人漏填,则由受理局作必要的注明,但(a)(iii)中所述的号码不应由受理局指定。3.4 细 节除本细则3.3另有规定以外,印就的请求书表格的细节和用计算机打印的请求书的细节应在行政规程中予以规定。第4条 请 求 书(内容)4.1 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a)请求书应包括:(i) 请 求;(ii) 发明名称;?(iii) 关于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代理人的话)的事项;(iv) 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至少有一个指定国的法律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提供发明人的姓名。(b)在适用情况下,请求书还应包括:?(i) 优先权要求;?(ii) 以前作过国际检索、国际式检索或者其他检索的说明;(iii) 有关主专利申请或者主专利的说明;(iv) 申请人选择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说明。?(c)请求书可以包括:(i) 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任何指定国的法律都不要求申请人在提出国家申请时提供发明人的姓名;?(ii) 要求受理局准备和将优先权文件送交国际局的请求,如果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申请是向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提出而后者又是受理局时;?(iii) 本细则4.17规定的声明,(iv)1对本细则4.18规定的说明,?(v)恢复优先权的请求。1 编者注:细则4.1(c)(iv)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应当适用于那些申请日在2007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那些条约11(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部分于2007年4月1日之前向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d)请求书应签字。4.2 请 求请求的大意如下,并最好这样措辞:“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4.3 发明的名称发明的名称应该简短(用英语或者译成英语时,最好是2~7个词)和明确。4.4 姓名、名称和地址(a)自然人的姓名应写明其姓和名字,姓应写在名字之前。(b)法人的名称应写明其正式全称。(c)地址的写法应符合能按所写明的地址迅速邮递的通常要求,无论如何它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行政区划名称,直到包括门牌号,如果有门牌号的话。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并不要求写明门牌号,则不写明门牌号在该国不产生影响。为了能和申请人迅速通讯,建议写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如果有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或者进行其他类似通讯的有关数据。(d)每一个申请人、发明人或者代理人只应写明一个地址,但在未指定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或者在申请人不止一个时代表所有申请人的情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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